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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东庞矿带班领导陈世鹏未对关键环节检查巡视等,被2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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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发现:

1.2024年2月2日夜班、2月6日夜班带班领导陈世鹏带班期间,分别在2900变电所停留4小时30分,中部断裂带煤柱面外口停留4小时27分,未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罚款15万元(¥150,000.00);

2.6#煤集中皮带配电点内有6kV高压设备,未在高压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2.罚款4.5万元(¥45,000.00);

3.2024年2月12日中班开始使用21103外皮带巷带式输送机,其滚筒下风侧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及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烟雾传感器;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3和7.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3万元(¥30,000.00);

4.21103外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入口处未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

违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1048-2007)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1万元(¥10,000.00);

5.矿井在用的2台编号为2209197-262、2209187-327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1.1%的气样测试,分别显示0.88%、1.35%,超过允许误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1万元(¥10,000.00);

6.南二采区变电所回风侧第一道风门开关传感器未固定,风门打开时不能发出警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1万元(¥10,000.00);

7.6101皮带巷给煤机外露的联轴器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1万元(¥10,000.00);

8.S2704外运料通道第一部绞车处安设了局部接地极,2024年2月15日现场检查时,钢管松动,埋深0.4m,不足0.75m;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1万元(¥10,000.00);

9.2024年2月份矿井新风井施工使用的提升绞车已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实施周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1万元(¥1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285,000.00),法人张建中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成立于2000年04月01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内邱县东庞,法定代表人为张建中东庞井于1983年底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现核定生产能力360万吨/年。井田内共有2#、3#、6#、7#、8#、9#六个煤层,现开采2#、6#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岩)层无冲击地压倾向性,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2017年12月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采用立井暗斜井开拓,分为-300m和-480m两个水平,井田内共有7个井筒,主、副井和新风井进风,其余4个井筒回风,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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