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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喊同学“吃瓜”侵权?法院:未成年人也需担责!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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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

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私信我有大瓜!

26分钟前

矛盾体,一花一世界,小米

矛盾体:发我

一花一世界:私信了

未成年人甲某发布的这条微信朋友圈引发了好友的围观,不一会儿就有好友私信询问是什么“瓜”,甲某遂将含有乙某肖像照片、乙某朋友圈内容、QQ空间内容及不雅视频的微信笔记转发给微信好友,并影射不雅视频中未露脸的女性是同校高中生乙某。“吃瓜”一时爽,没过多久,甲某及其监护人就收到了法院传票。

案情回顾

甲某和乙某系在同所高中就读的未成年人。一天,甲某的好友将其所在微信群内的视频以及有关乙某的言论以微信笔记方式转发给甲某,聊天记录中不雅视频下方有“开头那个乙某自拍的内裤照呢,大家都看看”,该视频中女性均未露脸。此外,微信笔记截图中含有大量影射乙某的粗俗言论。甲某立刻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私信我有大瓜!”随后,甲某还发布一条朋友圈,配图为其和好友的聊天记录截图并在下方评论“要瓜找我”等言论。随即有其他人要求甲某分享涉案内容,并询问甲某是否可以将涉案内容转发他人,甲某称“随便发”。乙某起诉甲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请求法院判令甲某当面并在朋友圈向乙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理由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院认为,甲某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和笔记、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乙某,极易造成涉案内容在双方所在的共同学生群体中扩散,对乙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乙某的名誉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甲某发布的涉案内容包含乙某的朋友圈,该朋友圈仅限于其好友或其设置的“可见范围”之间进行分享传播,朋友圈的内容属于乙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因此甲某转发包含乙某朋友圈的内容笔记的行为侵害了乙某的隐私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非财产责任部分,由于侵权行为由甲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甲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赔礼道歉与甲某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此,赔礼道歉责任由甲某承担,法院判令甲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乙某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财产责任部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向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乙某公开赔礼道歉,甲某的监护人向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裁判,最大程度平衡双方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甲某独立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该责任承担方式既与侵权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又能够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可以充分发挥良法善治的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

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但未成年人也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对他人产生侵害,保障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避免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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