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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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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贾骥业 记者 张均斌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将迎来税务助力。

4月26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

“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2024年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公告》明确,“反向开票”的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

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包括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公告》也作出相关规定。针对资源回收企业,《公告》明确了多项举措包括各类票种均可开具、商品编码单独设置、开票额度可以因需调整等。此外,《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并在税费政策执行标准和口径方面做到规范统一,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防不法分子投机钻营,支持合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实行“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

为尽快释放政策效应,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政策将如何落地?前述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将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一方面将密切跟进“反向开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征管系统和操作流程;另一方面,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资源回收行业“反向开票”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点对点”及时推送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并进行专项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此外,税务部门还将在着力促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方面作出努力。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4月26日电

责任编辑: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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