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红包、处CP……警惕“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隔空猥亵”案件,3年间共有40多名未成年人受侵害。
近年来,这种“隔空猥亵”案件并不少见
他们伪装成无话不谈的“贴心闺蜜”
打着“招募童星”的幌子
诱骗未成年人发送
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
对未成年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造成了严重侵害!
很多人对网络性侵存在认知误区
PART 01
他没有碰到我就不是性侵
错。隔空猥亵也会构成犯罪,虽然没有物理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话都会构成性侵害。
PART 02
我没有激烈的反抗就不是性侵
错。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害怕、羞耻或者被威胁无力反抗,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狡辩的“自愿发生”。对未满14岁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是否自愿均会构成犯罪。
“隔空猥亵”隐蔽性更强
更难被发现
学校、家长及未成年人
应当如何避免被网络上
看不见的“黑手”侵害呢?
PART 01
防青春期知识“盲区”
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融入到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家长要对青春期孩子的社会交往情况进行引导干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心理调节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PART 02
防上网时信任“误区”
学校和家长要提醒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交流时,不要轻易透露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图像,在使用社交软件时要注意关闭定位功能。
PART 03
防交流时跨越“禁区”
未成年人线上交友时,在不完全清楚对方底细时,绝不能轻信对方花言巧语和利益引诱的信息,要主动提高自己辨别是非和防范侵害的综合能力。
PART 04
防熟悉时奔赴“雷区”
未成年人不应随意约见陌生网友,如果确有必要,应当要求家长或成年亲友陪同。网上交流时,必须坚决拒绝发送任何关于个人隐私视频、照片的要求。
我们要学会在网络世界保护自己
记住!
不轻信、不透露、不约见!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策划:黄河新闻网采编中心
编辑:暴仁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