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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遭遇车祸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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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下班路上遭遇车祸是工伤”,并基于这种说法提起工伤赔偿或者要求企业赔偿,但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全面,若因此陷入误区,对风险疏于防范,可能最终只能自己咽下苦果。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下班途中逆行电动车

摔倒骨折要公司赔偿

袁某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从事面包包装工作。2023年5月的一天,袁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一段公路时逆向行驶,并撞上了公路两边的隔离栏,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并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袁某因事故赔偿费用未与公司达成一致,遂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袁某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食品公司承担。一方面,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身现在无法使用医保支付医疗费;另一方面,公司每天安排超时长的加班导致自身夜间疲劳驾驶,进而造成事故发生。

食品公司辩称,袁某说法不具有真实性。其一,在发生本案事故时袁某已经退休,公司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二,公司从不强制要求职工进行加班,也不设置考核标准,职工是以工作时长计算工资的,袁某自己选择多劳多得,属于自愿行为;其三,事故未在袁某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发生,事故与工作无关。袁某下班途中逆向行驶,且是发生单车事故的唯一责任人,因此应当由袁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过错责任在员工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食品公司是否应对袁某下班途中发生的单车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袁某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食品公司向袁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从袁某提供的事发录像来看,本案事故发生时袁某逆行且行驶速度过快,因此过错责任在袁某。即便袁某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发生单车事故的结果,故本案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欠缺。现袁某诉请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陈政豪 本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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