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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涉雪松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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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用益观察

近日,国盛金控发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如下:

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基本情况 

南昌仲裁委就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效力确认一案作出(2022)洪仲案裁字第059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雪松信托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雪松信托预付的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结果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4年3月,雪松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案号:(2024)赣01民特32号),申请撤销南昌仲裁委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的(2022)洪仲案裁字第0594号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本次诉讼的结果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赣01民特32号)。南昌中院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申请费由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公司于2016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雪松信托等单位持有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雪松信托为主要交易对手方。2015年11月4日,雪松信托与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6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57号)核准本次交易。

2022年9月,雪松信托就2015年11月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一事向南昌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案号:(2022)洪仲案字第 0594号),请求确认其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无效,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并由公司承担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全部仲裁费。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2023年9月7日,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22)洪仲案裁字第0594号),裁决内容为:1.驳回申请人雪松信托的全部仲裁请求;2.申请人雪松信托预付的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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