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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晋冀鲁豫四省十九市联合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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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济宁市场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大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助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晋冀鲁豫四省部分市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共有十九个地市陆续加入,协作单位定期开展业务研讨、学习交流、联合执法活动,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赢和高质量发展。值此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晋冀鲁豫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秘书处组织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展现区域协同保护的工作成效,彰显严格保护的责任担当!

案例1

长治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用于型材轨道的钢轨接头的铰接钢轨导通”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长治市升焱工贸有限公司(简称“请求人”)为德国诺伊豪泽尔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在中国境内对“用于型材轨道的钢轨接头的铰接钢轨导通(专利号:ZL 200580046989.9)”的排他许可授权方。

2023年9月,请求人投诉某煤业有限公司(简称“被请求人”)购买、使用未经请求人授权和许可的与其专利结构相同的商品。因涉案商品即将下井安装使用面临取证困难,长治市知识产权局依请求人申请协助固定证据。经立案、调查、审理,长治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自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购买涉案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取证困难往往成为制约维权的最大难题。本案中,长治市知识产权局在得知侵权产品即将下井使用时,及时去往现场,帮助权利人取证,将证据固定,最终裁定侵权,极大地节约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发挥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快速、高效的作用。虽然案件裁定侵权成立,但因为涉案商品是煤矿井下所用轨道,如果责令停止使用就会造成停产,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最终只是裁定构成侵权,今后不得再购买涉案侵权产品。

案例2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流水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称“请求人”)于2020年6月5日取得名称为“流水槽”,专利号:ZL202030034988.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7月5日,请求人投诉泽州县南村镇某建材店(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侵权商品,直接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经立案、调查、审理,晋城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涉案产品落入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且发现被请求人在侵权产品上同时标注了“ZL202030034988.X”专利号,存在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纠纷案件最终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在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予以司法确认。同时,晋城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4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涉案当事人在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同时,还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出现了事实上的竞合,此案件既追究了涉案当事人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责任,又一并追究了其专利侵权行为责任。此案件涉及多家经销商,办案人员抓住主要矛盾,使得这一系列侵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并通过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加强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渠道。

案例3

邯郸市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涉县黑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42941116号“涉县黑枣”是涉县黑枣协会在第29类“干枣”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1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至 2031年11月06日。使用“涉县黑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涉县境内。

2023年6月12日,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涉县某农副产品销售店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经查明,涉县某农副产品店从山西黎城县购进50公斤黑枣,回来后分装到印有“涉县黑枣”的包装袋内进行销售。共分装20袋,每袋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每袋进价5元,售价8.5元,违法所得70元。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用超出“涉县黑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从山西购进的黑枣冒充涉县黑枣,侵犯了“涉县黑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蕴含了当地独特的自然、风土条件,是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其进行有效行政保护,有助于特色农业的蓬勃发展,持续壮大地方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高效农民增收。“涉县黑枣”是邯郸市涉县的一种知名特产,代表了特定的品质和价值。但个别经营者为提高销量、牟取利益,用其他产品替代冒充,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扰乱了市场。此案查处,对维护“涉县黑枣”权利人的利益,提升“涉县黑枣”信誉,进一步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有积极意义。

案例4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力狼”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2023年5月31日,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车库检查时发现大量“力狼”牌、“朗仕”牌、“迪尤克”牌、“奥丁”牌、“派得”牌、“夸克”牌等宠物粮食。经查,当事人从宠嘉公司进的散装宠物粮食,装到“力狼”牌、“朗仕”牌、“迪尤克”牌、“奥丁”牌、“派得”牌、“夸克”牌自封袋里,并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侵犯“力狼”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其涉案金额过大,达到1210807.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13日移送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

【典型意义】本案违法经营额达到120多万,且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设有多家网店从事销售。本案查处对于不法经营者通过多种渠道销售侵权商品逃避打击提供了一定借鉴意义。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多途径摸排,同时得到了拼多多平台和公安部门的支持,体现了多部门联动,共同配合,使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5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三元梅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3063262号“三元梅园"商标是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牛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3月6日。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使用该商标。

2023年3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倍某特乳品有限公司包材库检查时,发现印有“三元梅园纯牛奶”的包装材料40卷,标注委托方: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承德倍斯特乳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产品种类、配料表等信息。经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与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协议,也未能提供与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印刷带有他人注册商标包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三元梅园纯牛奶包装材料40卷,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生产厂家私自印制了三元梅园商品外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注其为授权委托方,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生产厂家并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是典型的生产环节商标侵权行为。执法人员检查时及时发现封存了包材库中侵权包材,该批包材还未来得及生产使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效防止商标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有力维护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特殊标志权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3年11月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一款中性笔涉嫌侵犯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特殊标志权。经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兑店时接收了9支外包装和笔身上带有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和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标志的中性笔,标价每支4.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特殊标志的标志权人授权证明材料和进货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特殊标志权的行为;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亚运会吉祥物”中性笔9支,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亚运会标志是亚运精神的重要载体,它包含了设计人的智力创作和权利人的筛选,是一种劳动成果,非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案件的成功查办,一方面积累了特殊标志案件办理的经验;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提升了广大经营者对于特殊标志保护的认识。

案例7

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精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精嘉阀门集团公司投诉菏泽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精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索案件。线索提供了两份当事人与青岛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书中使用了“上海精嘉”字样,涉嫌商标侵权。根据投诉线索,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与青岛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使用了“上海精嘉”标识,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而实际交付的商品非“精嘉”阀门,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没款15353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交易文书中及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合作等关系,导致了相关公众混淆,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误导了消费者。案件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城头豆制品”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6624827号“

”商标是枣庄市豆制品加工业协会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的集体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2022年12月2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亭区城头镇乐某豆制品加工厂(曹某某)进行检查。经查明,曹某某于2022年11月自行从网络定制带有

图样的包装袋,并生产大豆素肉5500袋(规格散装称重),涉案商品包装袋图案与第6624827号“

”注册商标的汉字、字母部分相同,仅汉字部分与字母部分顺序调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与“

”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山亭区城头镇乐某豆制品加工厂(曹某某)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环节是在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滕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多方协作配合下顺利完成的,充分发挥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作用,案件的查办既保护了“城头豆制品”集体商标产品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避免了“城头豆制品”集体商标产品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对保护“城头豆制品”集体商标产品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9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超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4814263号“”注册商标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03月20日。2020年11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广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所有。

2023年7月18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胡某某(聊城市某销售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库存的电热蚊香液2480袋及包装袋12470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22年4月11日至20日生产标签标注“

”的蚊香100箱(每箱18盒),已全部售出;于2023年4月中旬生产电热蚊香液2500袋(每袋:1器+3液),外包装袋标注“

”,袋内电热蚊香液标签标注“

”,于2023年5月销售20袋。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250元,违法所得为2119.8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蚊香与第4814263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蚊香”为同一种商品;涉案“

”商标与第4814263号“

”注册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蚊香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电热蚊香液与第48142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蚊香”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为类似商品;涉案“

”“

”商标与第4814263号“

”注册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电热蚊香液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聊城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2119.8元、罚款202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移送函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胡某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迅速锁定涉嫌违法行为人。当事人胡某某虽有“”商标所有权,但是通过与注册商标“”不正当排列为“”,并分别与狮子头盾牌和老虎头盾牌组合使用,与“”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本案涉案商品蚊香和电热蚊香液属于农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蚊香和电热蚊香液,办案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已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案例10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冷切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请求人刘某某于2022年9月13日获得名称为“冷切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30233414.4。2023年4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济宁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生产车间制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司宣传页等途径,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涉案产品。请求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审查,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形状等外观设计相似,已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2023年5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名称为“冷切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230233414.4)的产品。

兖州区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从当事人专利权转化和企业长足发展角度出发,于2023年5月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为期三年许可费共计15万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及时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合力,探索了形成行政、司法双管齐下、合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新机制,开辟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落实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新举措。“先裁后调再确认”专利权保护模式最终促成了纠纷双方合作共赢,即为权利人节约了大量的维权成本又提高了维权的效率,创造了专利行政裁决的新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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