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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删除公司电脑内大量资料并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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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即将离职的员工将公司电脑内的数据资料统统删除,之后又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记者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贾某入职公司后担任行政前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日为2022年10月21日。2022年9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贾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后双方就休假、经济补偿等进行沟通未果,公司安排贾某从10月8日起调休。当月13日,公司书面通知贾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但就在贾某应调休的10月8日上午,她在工位上删除了公司为她配置的办公电脑中的所有数据资料,涉及报价、行政、财务、采购、施工招标、工作报表等文件900余份。为恢复数据,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对删除时间进行鉴定,为此支付技术服务费和鉴定费。公司另案向贾某主张删除文件造成的损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贾某存在删除办公电脑中工作文件的行为,判决其对由此产生的数据恢复和鉴定费用30800元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公司财产;员工在离职/转职,需保持原有数据,不得私自删除、格式化公司文件资料;经确认,计算机故障或损坏属使用者人为问题,其全部维修费由个人承担;蓄意损毁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数据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手册签阅单有贾某等多名员工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2022年10月20日,该公司以贾某删除公司文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贾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资料对公司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重要,存储在办公电脑中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工作报表、表格模板等数据资料是用人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贾某作为公司员工,不管是其本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还是其他员工通过其汇总、上报、保管的文件资料,都属于公司的数据资产,贾某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该公司《员工手册》中亦规定,员工需保持原有数据,不得私自删除、格式化公司文件资料,蓄意损毁公司文件资料及数据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另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贾某在公司安排其调休期间,进入该公司短时间内删除其办公电脑中大量的工作文件,显系故意为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且导致公司产生数据恢复和鉴定费用。

据此,法院认定该公司以贾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贾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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