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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晋冀鲁豫四省十九市联合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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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济宁市场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大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助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晋冀鲁豫四省部分市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共有十九个地市陆续加入,协作单位定期开展业务研讨、学习交流、联合执法活动,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赢和高质量发展。值此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晋冀鲁豫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秘书处组织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展现区域协同保护的工作成效,彰显严格保护的责任担当!

案例1

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摘要】第14320371号“

”商标是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机器人(机械);机械手(机械);线性滑轨(机器零件);机器线轴装置;滚珠丝杠;机器传动装置;线性传动装置(机器);滚珠螺杆;线性轴承”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

2023年8月9日,根据举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轴承经销部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有红绿滑块HGH20CA型号23个、HGH25HA型号2个、HGH15CA型号33个。经鉴定,属于未授权销售和使用其注册商标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红绿颜色滑块与商标权利人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

”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HGH20CA型号23个;HGH25HA型号2个;HGH15CA型号33个,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罚款¥15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颜色组合商标区别于普通的文字、图形等商标,具有独特性。本案对该行业起到规范警示,对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指导作用。

案例2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系列案

【案情摘要】2023年3月30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市某干货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编织袋标有“正宗旺特产”“龙口粉丝”“河北鲜尚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字样的粉丝13件。经查,河北鲜尚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生产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产地并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该粉丝包装均在明显位置标有“龙口粉丝”字样,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参照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粉丝13件,罚款¥661.00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根据对安阳市罗某干货粮油店的严格溯源,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级商家安阳市某达调味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编织袋标有“正宗旺特产”“龙口粉丝”“河北鲜尚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字样的粉丝9件。经查,河北鲜尚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生产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产地并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该粉丝包装均在明显位置标有“龙口粉丝”字样,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参照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粉丝9件,没收违法所得¥112.00元,罚款¥128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中,执法人员首先通过严格执法,有效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细致排查、严格溯源,对侵权行为中涉及的另一家经营主体也进行了严格执法检查,予以了依法处罚,并及时将生产方的违法线索移送了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该系列案件的办理展现了对地理标志的严格保护,教育引导相关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

案例3

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198727752号“龙牌”商标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类“涂料、油漆”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08月20日。

2023年6月7日,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濮阳县龙记观园小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濮阳县龙记观园小区施工现场使用和存放200余桶“龙牌漆”,经权利人辨认为侵权假冒商品。最终,濮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施工方濮阳县坦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198727752号“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龙牌漆(白色桶装17桶,黑色桶装203桶)、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包工包料的承揽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施工等领域,承揽人既采购材料,又负责材料的安装使用,其使用侵权产品具有经营性目的,同时,承揽人将其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成为最终成果的一部分交付给委托人,其取得的价款中包含有侵权商品的对价,其行为符合销售行为特征,因此承揽者使用侵权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4

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2年12月21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一起检查中,在沁阳市西万某五交化门市部查获涉嫌侵权公牛开关99个,在沁阳市西向镇某五交化门市部查获涉嫌侵权公牛开关47个。经查,上述产品均是在沁阳市晟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注册证和对该产品的鉴定书。最终,沁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沁阳市晟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公牛开关146个,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竞争权益。同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可以让消费者购买到真正的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5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摘要】2023年4月2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鹤壁市市场监管局送达检察意见书(鹤山城检意〔2023〕12号),检察意见书内容为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2018年以来,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老板韩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从李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处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和汾酒等用于销售牟利。经检察机关核实,韩某从李某处购买的假酒市场零售价值为191112元,案发之时扣押在案的假酒经鉴定市场零售价值为105376元。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白酒134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常态化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持续打击制售商标侵权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护航。

案例6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23075528号“寳”商标是加多宝有限公司在第32类“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022年11月4日,我局收到漯河市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意见书》(漯检移违〔2022〕1号),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请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漯河市检察院递交协助调查函,调取涉案卷宗,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办案人员通过查阅原始卷宗、询问调查当事人、现场复查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开始以出品商加多宝草本(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漯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外包装箱带大“寳”字及“加多宝草本(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凉茶植物饮料,生产出来的罐装饮料分别以16罐和20罐的规格分装,共生产20罐装饮料5852箱、16罐装饮料1786 箱。2020年10月22日,该批饮料在漯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被我局查获,2020年12月11日移交漯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2020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该批饮料箱体上的“寳”字标识与第23075528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寳”字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饮料箱体上使用“寳”字标识。2021年11月29日,该批饮料经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市场价格共计145616元。该批饮料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4561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为商标侵权案件,因货值金额较大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予起诉后又移送我局进行行政处罚,该案体现了我市市场监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市场监管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彰显了我市“两法衔接”的有效性和顺畅性。通过案件查办,有力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震慑了有关生产经营者,有效阻止了侵权食品流入市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

案例7

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4763136号“

”商标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024年1月19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济源市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成品库发现一批 “特伦牧典”牛奶商品,其包装、装潢与 “特仑苏”商标及其产品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被诉人于2023年9月21日生产涉案产品120提,销售价为8元/提,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960元;2024年1月19日生产涉案产品576提,尚未销售。被诉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568元。

济源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576提,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经蒙牛公司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在相同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伦牧典”字样,且与蒙牛公司相关产品包装、装潢相似,极易使消费者混淆,无法准确识别产品来源,从而无法享受到商标所代表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构成了对蒙牛公司“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山寨牛奶以假乱真,在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同时,也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案件的办理,充分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

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冒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摘要】2023年03月31日,接投诉举报,称该县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冒用“龙口粉丝”名称的商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正宗绿某特产“

”粉丝,规格:1*4,共计20件;正宗绿某春雨特产粉丝,规格:320g*40袋,共计16件,生产日期:2023年3月21日,内小包装信息:龍口粉丝,净含量;320g/袋。其包装上标注的“

”与“龙口”粉丝字样相似,涉嫌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以免造成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混淆龙口粉丝商品36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龙口粉丝”系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限定产地为山东省特定地区,而该产品实际产地在河南省,并不符合“龙口粉丝”的生产地域要求。该县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龙口粉丝”这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了原产地企业的经济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此案的查处,彰显了我国在维护知识产权、保障地理标志产品权益及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方面的决心,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通过混淆行为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处理结果中,监管部门对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9

许昌市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法买卖军服案

【案情摘要】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在第25类“鞋”等商品类别上注册有“

”商标,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

2023年3月1日,许昌市襄城县市场监管局接襄城县人民武装部线索,一家名为“步步高升户外运动”的抖音号在直播间涉嫌经营禁售军服,经联合研判、技术咨询,锁定当事人为“襄城县某百货店”。随即,襄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等执法人员,对该百货店进行检查,在仓库内发现“16武警春秋作训鞋”397箱(10双/箱)、“19男体能训练鞋”90箱(10双/箱)、“07A作训鞋”27袋(40双/袋),当事人陈某鹏现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台账记录和厂家相关证件。

经查,3515牌“16武警春秋作训鞋”“19男体能训练鞋”鞋盒外包装带有“军”字,经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3515牌两款鞋子“16武警春秋作训鞋”,“19男体能训练鞋”进行鉴定,上述两款鞋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买卖军服的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军服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使,甘愿冒着违法的风险销售侵权商品和禁售军服。本案是通过“抖音”电商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和禁售军服。由于平台上电商实际经营地址信息模糊,给案件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经过与公安部门、所在乡镇武装部的配合排查下,终在一处居民住宅处,发现当事人陈某的涉案仓库。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军服管理条例》《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该起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非法制售军服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经营活动,净化了网络营销环境,切实维护了人民军队的形象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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