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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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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义乌市场监管

2023年,浙江省义乌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义乌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EL MOSLI TAOUFIK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23年5月底擅自从广州的库存市场上(具体地址已不详)购进标有“Dior”字样的包636个;标有“ROLEX”字样的手表5800只;标有“LONGINES”字样的手表2500只;标有“CARTIER”字样的手表2000只;标有“BREITLING”字样的手表620只;标有“AUDEMARS PIGUET”字样的手表560只,尔后准备运往摩洛哥销售。至案发,上述包和手表尚未售出。经鉴别,上述涉案包和手表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和手表共计违法经营额1057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3.罚款180000元。

【案件点评】该案查处的商品主要用于出口,将侵害国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溯到货物来源于中国,势必损害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使外国消费者对中国市场环境失去信心。因此,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举报后,立即前往涉案外贸仓库进行检查,仔细清点并扣押侵权商品,尔后迅速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查明货主,使货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体现了办案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2

公安查处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被侵犯知识产权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义乌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知产联络官在对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有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销售假冒某袜业商标的袜子,销售金额高达上亿元。义乌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核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系某袜业品牌的销售代理)自2020年起,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大王庄村、高庄村设置四个包装加工点,并从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等人处购买防伪码、包装袋等辅材以及裸袜等原料,招募人员在上述加工点内包装生产假冒某袜业商标的袜子。其中犯罪嫌疑人程某、曾某等人均为某袜业公司的员工,均任部门经理、车间经理等重要职务,以“监守自盗”的方式将某袜业公司的包装袋、防伪码等物品私自拿出并出售给王某,对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产的假冒某袜业袜子均通过二级经销商在拼 多 多平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亿余元。

本案中,公安机关共对22名涉案人员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查获某袜业公司内部涉案员工5人,捣毁包装生产窝点5个,印刷窝点2个,辅料加工窝点5个,销售窝点3个。其中企业法务部员工吴某犯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人员正在起诉中。

【案件点评】本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作案时间持续三年之久,涉案人员众多,内外勾结,销售金额庞大,且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往全国各地,受害群体人数众多,波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侵权行为不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还给企业声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全国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件的成功办理,以打击生产假冒袜子的原材料、包装辅料的“外力”助推发现某袜业集团企业管理漏洞,帮助企业针对性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增强企业“内力”。

案例3

检察院办理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戴某在明知“dyson”系他人注册商标,且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魏某”(另案处理)提供标有“dyson”字样的原材料、包装等,由戴某加工、生产标有“dyson”字样的吹风机,并以每台人民币360-420元的价格销售给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北下朱村的王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经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dyson”字样的吹风机系假冒产品。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件点评】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能动履职,一方面强化刑事打击职能,平等保护涉外品牌,严把案件证据关,完善构建证据体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高效合理的司法救济新途径,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的特殊性,在未达成和解情况下,引导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现了打击犯罪与高效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双重效果。同时,本案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义乌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体现了义乌法检对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护航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心,对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4

法院审理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公司)系第1540845号商标“Chung Hwa”的注册人,后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3月20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第一铅笔公司对中华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并获取赔偿。2022年6月27日,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代理机构报关出口圆规、装订夹、卷笔刀货物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2022年8月16日,北仑海关对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的涉嫌侵犯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CHUNG HWA”商标的铅笔648000支实施扣留。第一铅笔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起诉。另查明,赫里•苏乔诺(HERY SUDJONO)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IDM000212249号“中华牌 Chung Hwa”商标所有人。2022年8月18日,赫里•苏乔诺出具《授权书》,授权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生产铅笔产品,并全部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系补充授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货物虽出口国外且产品外包装本身亦标明仅在国外销售,但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涉案铅笔时未取得相关授权,依然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第一铅笔公司损失5万元。

【案件点评】涉外委托加工即使货物全部出口国外仍构成国内商标侵权。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生产涉案铅笔时未取得相关授权,其在海关查扣之后补充提供的授权不产生追认的法律效果,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加工企业在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货物订单时,应仔细审查并及时获取境外委托方的主体资质及委托方的商标权属证明,并通知国内商标权利人,在确认不侵犯国内商标权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生产和出口,避免盲目生产加工出口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关于本案侵权物的处置,经义乌法院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案涉铅笔于2023年9月14日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销毁。

案例5

义乌海关查处出口侵犯“LION及图形”商标权挂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21日,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一批小商品出口至智利,申报品名中包含抽屉锁、挂锁等。经义乌海关关员人工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实际货物中有标有“LION及图形”商标的挂锁7200把,抽屉锁15000把。经“LION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挂锁、抽屉锁均为侵权产品。随后,义乌海关正式对该案立案并扣留涉案商品。由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一方面,义乌海关通过杭州海关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通报案件线索;另一方面,义乌海关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层层追溯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采购集货等各个环节,并对该批挂锁的报关、货代企业等进行突击查问。经过义乌海关的细致调查,最终查明该案为某印度籍采购商在国内采购侵权货物出口至智利进行销售。义乌海关在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是义乌海关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又一成果。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核心企业,拥有十几个知名商品自主品牌。其中的狮牌锁“LION及图形”的挂锁商标,在南美市场享有很高知名度。近几年,南美市场仿冒商标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的出口业务和国际声誉。义乌海关在出口环节查获侵权商品,极大震慑了不法出口商,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为国货品牌出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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