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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字经济案件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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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近年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与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受到重视,对司法妥善处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也在逐年增多。

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评选出多件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相关参照标准。

数据应“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其指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且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

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判决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审判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设置虚假直播标题

在直播中,点进标题发现“货不对板”怎么办?

海淀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网络公司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传播某赛事节目的全媒体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

某计算机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版块设置了直播标题“正直播某赛事开幕式 中国代表团第110位入场”等,点击前述标题后,进入的直播页面所播放的是某计算机公司自制的综艺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自制节目),节目内容为邀请节目嘉宾边吃火锅边观看赛事开幕式内容。

某网络公司认为,某计算机公司的前述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平台正在直播赛事的开幕式,从而诱导公众点击播放其自制综艺节目,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865元。

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独家传播包括开幕式在内的该赛事节目的权利,其以通过对外授权获得授权费用、提供该赛事节目直播、点播等服务的方式,吸引用户流量、获得商业机会、交易机会,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首页版块,可见其并未如实标明通过点击该标题所进入的页面直播内容,且容易误导公众认为某计算机公司提供相关赛事开幕式的直播服务,并据此点击进入涉案直播页面。

同时,涉案自制节目的播放框还有“某赛事开幕式”字样,可见其主观上亦有引发相关公众误解的故意,通过网友在直播页面的留言可知客观上该标题已经误导、吸引相关公众点击进入观看其涉案自制节目。

海淀法院认为,某计算机公司设置涉案标题的行为,属于对其自身自制节目的片面宣传,容易引发相关公众的误解,可能导致本应进入某网络公司网站观看该赛事开幕式直播的用户在看到上述标题后进入相关页面,使得涉案网站获得更多流量,进而为某计算机公司带来利益,获得不当竞争优势,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5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某计算机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海淀法院提示,直播行业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发展迅速,随即产生的虚假宣传等行为亦时有发生。

该案判决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直播标题与直播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该宣传内容是否片面、有歧义,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是否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及时、有效制止经营者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不当获取流量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有助于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以审慎、合理的方式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责编: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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