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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致房屋赠与起纷争

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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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陈芃 本报记者 沈湘伟

“真是太感谢了!在镇江仲裁委的公正裁决下,让我拿回了本该属于我的房子,我们老夫妻的晚年生活也更有保障!”近日,七旬老人苏某得知裁决后,连声称谢。据了解,这起纠纷源于家人之间签署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镇江仲裁委受理该案后,两个月内开庭审理3次、背靠背谈话4次,从复杂的关系中理清头绪,释法明理做出公正裁决,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赠房给孙子未料留隐患

退休后不久,市民苏某喜得孙子,他便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照顾小孙子上,享受着天伦之乐。随着爱孙的成长,苏某对孩子的宠爱也越来越多。几年前,在孙子读小学之际,苏某萌生了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套房子过户给孙子的想法。

儿媳叶某得知后,便与苏某商量,双方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的房屋价格则象征性地写个低于市场价的数额,之后再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明确表明房子赠与孙子。由于孩子还未成年,叶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代为签订合同,房子就先过户到叶某名下,等将来孩子成年后再过户,两次因过户而产生的费用由叶某及其丈夫共同承担。

苏某与妻子合计后,觉得叶某提出的方案可行,由于苏某的儿子小苏长期在外地工作,苏某便与叶某象征性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赠与合同》,随后将房子过户至叶某名下。

2023年4月,苏某偶然间得知,儿子小苏早在一年多前就已经和叶某离婚,小苏出于担心老人的身体,与叶某约定对离婚之事隐瞒不告。孙子归叶某抚养,且叶某经常带着孙子探望老夫妻,因此苏某与妻子一直都蒙在鼓里。

苏某这回不淡定了,明明是给孙子的房子,结果给了离婚的儿媳,这可不行。苏某叫来儿子,一起约谈叶某,希望要回房子。可叶某认为房子是赠与孙子的,她是监护人,不同意返还房子。双方僵持不下,苏某翻出合同,于是按照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向镇江仲裁会提起仲裁。

仲裁辨法理成功止纷争

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镇江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叶某。仲裁庭审理期间,叶某表示,案涉合同并不是正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老人赠房给孙子的一种形式。合同中的房屋价格只是象征性的数字,且房子过户后,苏某也从未要求自己支付购房款。

双方都拿出相关证据,苏某表明现在他已不愿将房子赠与孙子,要求返还房子。经过仲裁庭的细致调查,抽丝剥茧梳理关系,最终查清来龙去脉。仲裁庭认为,这是一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转让纠纷。在合同的效力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则表达的意思是苏某将房子赠与自己的孙子,并不是将房屋出售给叶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裁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仲裁庭针对涉案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裁定叶某将案涉房屋返还给苏某。之前因过户产生的费用,为无效买卖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镇江仲裁委提醒广大市民,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纠纷屡见不鲜,往往发生在家人亲属之间。市民们可能出于对税费承担、简化过户手续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双方达成赠与房屋的意向后,再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实现过户的途径。此类房屋纠纷背后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利益较大,市民遇到这种情况要全面考虑、慎重选择,尽量通过签订表达真实意愿的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仲裁庭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定,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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