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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字眼”造成房屋交易纠纷 法院判卖家赔偿损失1.2万元

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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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京法萱 翟进)日前,京口法院判决一起因“抠字眼”造成的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件,起因是买卖双方对购房合同所列条款的认知有严重偏差。

据介绍,王某于2021年6月从赵某处购买某小区一房屋,售价130万元。合同约定,房屋为“现状交付”,包括现有固定装潢设施,热水器、油烟机、灶具、空调、橱、柜等现有家具。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双方于2021年7月办理了过户。后由于王某的贷款迟迟审批不过,无法支付剩余房款,无奈之下王某希望延期交割。最终于2021年9月底前付清房款。

然而,赵某认为王某严重拖延支付尾款,遂拒绝交房,并把房屋内的床、洗衣机、桌椅等家具家电搬走。此后,王某通过开锁公司开锁并入住房屋,购买了牛皮床、乳胶床垫、餐椅、洗衣机和冰箱等。王某认为赵某搬走部分家具家电对其造成损失,故诉至京口法院要求予以赔偿。

赵某辩称,王某要求赔偿的家具家电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赔偿。

承办法官梳理案件认为,普通百姓买房尤其买带有装潢的二手房,图的是拎包入住的便利,如果对装潢不满意或者对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不喜欢,会要求出卖人带走或以较低价格折价购买。参考该案房屋的售价,该价格很有可能包含内部家具家电。再者,合同中约定现房现状,根据一般理解,应认为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一并把内部设施设备出卖。对房屋成交价所包含附属物的罗列不能抠字眼,应理解为仅是对“现房现状”的一种确认。实际上房屋内设施设备较难穷尽罗列,如认定未罗列的设施设备出卖人均有权搬走,将得出与现实极不相符的结论,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合考量后,承办法官酌定赵某赔偿王某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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