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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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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邯郸晚报

邯郸市丛台区优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中华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冀邯丛台税中华分局限改〔2024〕302/303号

邯郸市丛台区优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巨寿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1.邯郸市丛台区优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冀邯丛台税中华分局限改〔2024〕302号)

2.邯郸市巨寿贸易有限公司(冀邯丛台税中华分局限改〔2024〕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中华税务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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