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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图被委托人修改特定目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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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沈阳日报

委托创作现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实践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委托作品的使用问题易产生纠纷。4月24日,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给本报提供一件工程设计图类委托作品侵权纠纷案件,让我们明白了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不构成侵权。此案入选2023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工程设计图被第三方修改

被告辽宁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原告广州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建筑规划设计。原告交付施工图后,因存在诸多无法施工的问题,被告另行委托第三方修改设计,被告取得的《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载明的设计单位为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将该图纸作少量调整后以自己名义送审使用,侵犯了原告对该设计图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设计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主张修改图纸经过原告同意,构成合理使用未侵犯著作权。

构成合理使用未侵犯著作权

法院认为,案涉设计图系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原告享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地产公司与设计公司修改工程设计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作为委托人的被告有权在案涉项目的特定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方式使用案涉设计图。被告作为建设方为完善实用性功能,委托其他设计公司修改案涉设计图,应当视为委托人被告在约定建设项目特定目的范围内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署名权,是指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享有署名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涉案设计图上以设计单位身份进行署名,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表明其对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而不是表明作品身份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

市法院判决驳回广州某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提出上诉,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不构成侵权

市法院知识产权庭王虹法官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托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对于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工程设计图类作品,因作品不符合实用性要求,委托人为实现作品实用的目的进行修改,属于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提醒,为避免产生纠纷,公众在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时应就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同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对问题及时修改,使委托人委托创作的目的能够得以实现。此案为当事人如何合理使用委托作品、避免侵权提供了指引。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

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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