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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发布“五一”假期价格行为通告 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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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襄阳发布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餐饮等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全面规范酒店、民宿、餐饮、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相关市场价格行为,营造法治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品名、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不得事后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落实政府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各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

四、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五、各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按规定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严禁以缩短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价格;严禁在客房价格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宾馆酒店客房价格;严禁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各类菜品要按规定明码标价;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

七、线上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算法、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八、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要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切实履行好信息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发布主体和发布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价格自律,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增强行业竞争优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发改、文旅、商务等部门联动,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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