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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降佣新规七大关键变化!为何被视为颠覆行业生态格局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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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财联社APP

财联社4月20日讯(记者 闫军)费率改革第二步靴子落地,这一次,监管剑指基金运作中的隐性成本,即交易佣金费率。关键词较多,包括堵基金转券结漏洞、严禁ETF佣金换量、总经理担责、考虑投资者长期收益等等。

距离去年底发布(征求意见稿)仅仅相隔4个半月,4月19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降佣新规”),明确规定了今年7月1日起,公募基金在券商的交易佣金费率将以新规执行。也就是说,交易佣金费率调降将在这一时间节点之前完成,给了公募和券商2个多月的时间窗口。

对此,有行业人士评价称,这个新规是颠覆行业生态格局的规定,也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指明了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确如此,多条规则的调整。降低交易佣金和加强佣金分配行为监管,是本阶段费率改革的重点。尤其是在加强佣金分配行为监管方面,比如是否可以借道券结规避分配比例、佣金换量等问题,新规在征求意见稿期间,已有不少券商、公募人士围绕着这两个关键内容进行了讨论。

本次正式落地的降佣新规与此前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不同?此前讨论较多的困惑点是否得到了修正?财联社记者对比两个版本的文件,梳理出11处共六大类关键变化和一个强化要点。

变化一:用词更精准凝练,从16条扩展至18条

整体而言,降佣新规在措辞和表述上更为精准、凝练。比如标题方面,明确为交易费用管理,增加“费用”,明确了如何收费、收费如何分配以及分配过程中如何管理等问题,内容也从征求意见稿的16条,扩展至18条,有新增也有调整。

比如第五条中,对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一家公募对一家券商佣金比例为15%的上限”限制,这一条侧重在保护小型基金公司,在正式新规中,把10亿的规模做了时间的限制,在执行层面明确为“上一年末”。

在券商合作的约束上,把范围做了修订。还是以第五条为例,佣金比例15%的上限要求由此前的“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修改为“境内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不再包含境外子公司。

此外,作为一项规定,文字也作了相应简洁处理,比如第八条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证券交易,明确: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删除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此类号召性的表述。

变化二:券商选择上强调合规风控能力

收费标准制定相对容易,难点在于佣金分配与过程管理。在降佣新规第二条基金管理人选择券商的要求中,监管增加了“合规风控能力强”,把合规指标纳入进来,要求基金公司严把合作入口关。

此外,新规删除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提供证券交易、证券研究报告服务的证券公司选择机制”,不对券商选择机制做要求。

值得关注的一点还有第三条,征求意见稿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基金可以委托多家证券公司或使用多个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被删除,保留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证券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这一条改变也引起了讨论,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还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否意味着同一基金只能在一家券商交易?如果是,那么基金第一次指定哪家券商交易就非常关键,此外,指定后能否更改?如何更改?不过也有人认为,新规未作要求就意味着可以进行。

变化三:新增“ETF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做市费用”

在费率的要求上,新规把ETF做市服务纳入监管。第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

其中,新增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流动性服务费用。被动基金的交易费用既不能作为研究服务费用支出,也不能换量,这一条如果执行下来,更会激励券商发力ETF业务和券结业务。

变化四:明确不得通过转券结规避支付比例上限,但可以转移支付研究费用

这一条是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讨论最为热烈的一条,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在微信号“基社区”作者看来,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显然包括着请专家、办活动、搞游学、买wind数据库等。券结不受分配比例限制,此前就有业内人士提出,是否可以采用老基金转券结方式规避这一分配比例限制?

新规中明确给出答案:不可以。

在新规中,监管明显打了这个补丁,在第六条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可以突破分配比例15%的限制,但是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证券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15%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转换存续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等方式,规避这条规定。

有基金公司表示,将推动券结模式发展进入“快车道”,券商可通过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带动更多权益类产品选择券结模式,弥补分配比例上限带来的影响。当然,公募是否会为了销量让渡话语权,与券商深度绑定是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如果都采用券结模式,券商端的销量也会分散。

但在券结方面有新明确点,允许券结基金转移支付研究费用。

新规第八条中表示,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证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

变化五:强调总经理和合规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这一条变化出现在第七条,责任主体从督察长变为总经理和合规负责人,业内指出,出了问题找高管,这是强调了高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问题,先从高管追责,而不是督察长级别,这样也有利于公司从顶层设计和治理上重视该举措。

这一条,也增加了对存续基金转券结的合规性审查,再次强调到高管层面,也是警示作用。

变化六:新增“货币经纪服务费用公司自担”

第九条新增了“基金管理人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基金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货币经纪公司是基金公司固收业务重要的经纪服务商,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报价、询价等经纪服务。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进行交易节省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时间、精力,并可为债券交易提供较为公平的、可比较的报价,是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重要途径。

早在2015年货币经纪公司曾联合要求公募付费,并因收取较高收费引发不满的事件。在货币经纪公司收费后,这一成本也是平摊在基金资产中。目前新规明确要求基金公司自担。

核心强化要点:着眼投资的长期收益

在券商被热议的是第十四条,新规要求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利益 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重点考核销售部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对此,业内也有疑问。“基社区”就指出,困扰券商最大的一条,如何考核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佣金不能和业绩挂钩后如何开展销售?卖方动量销售模式是不是已经走到尽头了?基金投顾是不是迎来了春天?每个从业者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是该做出决断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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