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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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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确保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对两项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3月26日晚,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法制委审议认为,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的修改符合上位法规定,内容适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正案草案内容不作修改。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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