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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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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

第三十七条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管辖内容相冲突,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作出审计结论和意见书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管辖内容相冲突,删去第四十四条,并将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的修改内容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管辖内容相冲突,删去第九条第六项“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并将序号(七)相应调整为序号(六)。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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