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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加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严惩拖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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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珍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周四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共38条,比现行条例增加9条,修订草案还对现行条例中的1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强化对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大型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并强调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

在政府依法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从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三个层面对职责予以明确。

修订草案第21条提出,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地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汇报;第22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函询、督办和通报制度,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大型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修订草案第30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遵守本条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中。同时,针对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修订草案第19条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应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信息纳入到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并在第35条中进一步规定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完善。修订草案第23、24、25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对处理投诉的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约谈通报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制定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开展失信惩戒和强化相关人员问责的措施。修订草案第26条规定了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从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第33条增加了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增设了处分情形。在第36条中增加了对恐吓、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事关广大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支撑,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胡佳胤对界面新闻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强化了监督和惩处机制、加强了大企业的披露要求、完善了投诉和救济机制,目的都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更大的背景是,在近几年疫情冲击、房地产市场低迷、地方化债等经济金融新形势下,中小民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复杂。”她说,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也反映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民营企业的高度关心和重视。

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健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举措。会议指出,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关系营商环境改善,关系经济回升向好大局,关系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胡佳胤指出,如何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是个系统工程,重点需要从拖欠账款的源头入手,解开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三角债”“连环套”。

“行政手段是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及时支付款项的意愿和动力,另一方面还是要从增强政府、国企、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款项的能力入手,并完善司法和监管等配套措施。”她说。

胡佳胤特别指出,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保障企业款项支付的政策法规、偿付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平台等市场化机制,都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化债过程中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能面临的资金压力。

“一揽子化债方案需要重视政府和国企拖欠企业账款等款项而形成的无息债务,防止政府的明面化债去杠杆变成通过供应链来隐性加杠杆,将流动性压力传导给民营中小企业和微观个体。”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