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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设立的三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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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设立的三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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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4月18日上午,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在天府中央法务区正式挂牌运行。据了解,成都环境资源法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立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也是四川法院全力推进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设立之后,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将集中管辖和受理哪些案件?司法管辖区域在哪儿?4月18日,封面新闻记者对话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周冀,从设立背景、职能定位和下一步工作举措等方面,解读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设立的三个细节。

成都环境资源法庭正式启动运行

为何设立?

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屏障

时针拨回到202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

彼时,作为天府中央法务区“法治生态圈”的重要一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的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在法务区挂牌运行接近三年。

随着成都环境资源法庭的揭牌,成铁中院正式开启“三院三庭”的专门化审判新篇章。

设立之后,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将对四川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周冀告诉记者,成都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立是四川法院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以全局视野构建四川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取得新突破,更标志着全面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和服务保障四川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瑶

管辖哪些案件?

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都有

作为成铁法院改革的又一个新样本,在此之前,成都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立有迹可循,但也需要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决心。

周冀介绍,在案件类型上,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将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在具体案件范围上,刑事案件管辖刑法第三章“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17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民事案件,除管辖传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外,还包括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及碳汇交易纠纷等新类型民事案件,以及与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相关的民事案件等;行政案件,管辖包括涉环境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件及生态退出补偿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以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

此外,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将集中受理上述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环境资源案件。

下一步打算?

构建环境资源协作共治格局

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设立之后,原来全省各个中、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是否受到影响?具体方案如何调整?

周冀说,非集中管辖的其他环境资源案件,仍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属于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其上诉法院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属于非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其上诉法院仍为各基层法院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全省中、基层法院因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识别、管辖、移送等产生争议的,由争议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对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这一特殊区域,此次集中管辖也进行了一定调整,将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的司法管辖区域调整为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眉山、阿坝7市(州)所辖崇州、大邑、彭州、都江堰、绵竹、什邡、平武、安州、北川、青川、天全、宝兴、芦山、荣经、石棉、洪雅、汶川、茂县、松潘、九寨沟20个县(市区)全域范围。

周冀告诉记者,在《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案件,由原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办理,“下一步,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将立足专门法院、专业法庭职能定位和特色优势,持续推进机制创新,着力优化司法供给,更好融入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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