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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后绕开原中介交易是“跳单”,该赔偿吗?法院判了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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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因嫌某房产中介2%的中介费太高,买房人和卖房人共同选择了另一家中介完成了房产交易,因而被前中介以“跳单”为由告上法院,索要25万余元中介费。4月12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买房人的行为构成“跳单”,酌情判决其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2万元。记者注意到,尽管法院认定了“跳单”行为,但判决中亦提到,该房屋并非中介独家房源,原告公司不能因为提供过推荐房源及带看服务而独占买方资源、独享此后的缔约权利。

卖方曾先生与某房产中介曾签订《房屋出售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出售自家一套房产。2021年7月,中介人员将房屋推荐给了有购房意向的李先生,促成双方进行协商,并针对房屋付款方式、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等内容与李先生的母亲多次沟通。意向合同显示,房屋总价款为1286万元,中介收取房款2%的居间服务费。但李先生认为,25.72万元的中介费太高,要求降低佣金,该公司没有同意。

后来李先生的母亲得知,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也有该套房源,且中介费较低。于是,李先生与曾先生选择了这家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房屋交易及过户。房屋成交价为1288万元,李先生支付中介费12万元。

原告公司得知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李先生与曾先生绕开其公司进行房产交易属于“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25.72万元及利息。

李先生表示,他在买房前找过多家房屋中介,由于原告提出的中介费太高,他才选择了另一家中介签约。李先生认为,他和原告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未曾与曾先生私下联系,因此不应支付该公司中介费。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曾先生也表示,房源是公开的,不是原告公司独家代理的,交易不成是由于原告收取的中介费太高。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李先生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该公司提交的工作人员与李先生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李先生实际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但由于该房屋并非原告的独家房源,推荐房源及带看服务相较于买方而言,履约程度低、服务价值有限,并不能完全限制李先生选择其他同等享有涉案服务房源的中介权利。该公司不能因为提供过推荐房源及带看服务而独占买方资源、独享此后的缔约权利。

鉴于李先生在事先已经接受了原告公司针对合同主要条款提供的媒介服务后,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此项媒介服务绕开该公司与曾先生订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跳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公司前期提供的服务价值及内容,法院酌情判处李先生支付原告公司报酬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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