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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修订交通“首违免罚”清单

媒体滚动 2024.04.10 00:53

转自:千龙网

原标题:北京拟修订交通“首违免罚”清单

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投诉”置之不理、出租车不正确“打表”等符合条件可不予行政处罚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公示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表》和《免罚清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对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首违免罚”清单,新增54项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比如,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投诉”置之不理,巡游出租车司机不正确“打表”等情况,符合条件者,均可以实行“首违免罚”。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1 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实行低限处罚

记者注意到,《裁量基准》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分别对应“危害性严重”“危害性一般”“危害性轻微”三种情况,并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基础裁量阶次,按情况执行不同的处罚标准。

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至500元罚款”“500元至1000元罚款”“1000元至1500元罚款”“1500元至2000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表》对每项违法行为,都分拆了具体的违法情节,与不同处罚标准对应。处罚标准又分为“法规规定”与“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大多数情况下比“法规规定”的处罚额度低一些。比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吸烟,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最高可以处2000元罚款,而“裁量基准”对这一行为的最高限处罚则降至5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在《裁量基准表》的“编制说明”中表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或可以低于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或者在规定的裁量阶次内按照低限实施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恶劣,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高于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或按照本基准规定的法规规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2 对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可“首违免罚”

记者注意到,《免罚清单》的编制说明表示,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未来符合条件者,有关部门就将不予处罚。

比如,“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处以警告,并可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

但按照《免罚清单》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仅给予警示告诫和指导约谈。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六项内容: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承诺及时改正,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取得乘客和用户谅解;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此外,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日常运营中可以出现的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也被列入了“首违免罚”清单。比如服饰不整洁、服务不规范、未做到文明礼貌,未保持车辆整洁或者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符合相关条件也可免于行政处罚,仅对驾驶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行为,符合条件者,同样也可实行“首违免罚”。

3 绕路、拒载依旧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不过,违法行为并非全部放宽处罚标准,《裁量基准表》将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绕路”“拒载”等行为列入“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予以不同标准的处罚。

例如:出租汽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时,得知乘客去向后未营运载客的,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出租汽车显示停运标志时招揽乘客,得知去向后未营运载客的,处以1500元至1800元罚款;此外,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最佳路线行驶、故意绕道行驶,造成多收费50元以上的,同样可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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