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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的一些最新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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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笔者近日拜访了融资平台的相关领导,和评级机构也进行了沟通,今日和大家分享分享35号文后最新的一些见闻。

一、35号文并不神秘,但很多地方财政依旧艰难

2021年,江苏省出台《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苏政传发〔2021〕94号),这在当时被很多机构认为是最优秀、最有专业水准的一份平台投融资行为指导意见。江苏是全国较少的从省级层面统一发文对债务管理提出要求的省份。现在看来,依然是较为完备、接地气、值得学习的文件,对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极具借鉴意义。

在该指导意见下,江苏开展了控制债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改善压降融资成本的一系列行动。其中,公开报道最多的,就是江苏各地一轮又一轮的开展压缩融资成本、追缴中介费用的严控非标的热潮。总体来说,江苏在这一轮债务管控方面,取得非常不错的成绩。于是,各地纷纷效仿,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2023年,神秘的国办35号文出台。从公开报道看,其中有些内容和苏政传发〔2021〕94号有些相似,比如对于非标融资的控制。

再和2019年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行动相关文件对比,国企改革文件将国企分为三类:公益类、功能保障类、市场竞争类,35号文将地方国企划分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普通国有企业,可简化为:平台类、城投类、一般国企类。

所以,神秘的35号文,也不神秘,是中央对地方城投平台监管、债务管控的思路延续,只是2023年融资平台债务压力太大,必须重点关注和处理。2023年已过去,总体上,地方债务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然而,笔者了解到,2024年地方和融资平台的债务压力比2023年更大,一些地方尤其是区县的财政面临较大的收支压力,非标业务在某些地区也出现了不好的势头。

笔者在某省调研,该省领导班子的成员纷纷感叹:35号文出台后,区县更加艰难,但是没有想到,那么艰难。

二、应对35号文,融资平台有哪些动作

笔者一个东南地区的粉丝对笔者说,今年一季度农发行都没放款。笔者了解到,这主要是受47号文影响,农发行明确:纳入续建清单的项目只有已获得贷款审批的项目可继续支持放贷,新审批贷款不予支持

该政策虽然在一季度末被紧急叫停,但是,可以推测,其他银行也受到35号文、47号文的影响,收紧了贷款的政策或者政策并不明朗。某12个重点省份融资平台的客户,感叹道:这种项目现在太难融资了,对接了好几轮,做了很多修改,还没批下来。要是在以前,这种贷款早就下来喽。

根据35号文,对重点省份2023-2024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可参照《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国办函 [2019]40号)(该文件涉密),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进行化解。但是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应资产清楚、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化债方案明确、短偿债流动性压力较大的到期债务,可适当延长债务期限,探索降低债务利息成本。

其实这些均是40号文的规定,文件鼓励金融机构置换的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但是笔者了解到,当时这个政策出台后,落地的并不是很多。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风险考量,能够满足置换条件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不多。

但是,笔者看到很多解读都没有提及,35号文中提及的融资平台债务是指,2023年各地报送国务院的所有债务,但不包括隐性债务。而且当下,很多项目已经建成,其能够满足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的不多,甚至有些地方项目都是包装,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对应资产也不清楚。这种按照项目一一对应到期债务实施的政策,而且不是“打捆”,如今想要落地,也会和40号文差不多,没那么容易。

笔者还了解到,因为融资政策收紧,当下一些省份,尤其是非重点省份,正在成立多个空壳公司,通过银行流贷、小额贷款等信用贷方式,多家拼凑,最终完成一些项目的建设需要。

还有一些地方,积极谋划打造产业类平台,但是地方产业基础薄弱,于是积极谋求混改、收购上市公司等方式,谋求突破。但是,大葱省等地区曾经在2021年左右,积极收购上市公司,然而,整体上来说,这些上市公司后来的经营表面都不太理想,逐渐成为了负担。

三、第三方机构的一些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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