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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调增,成本为什么是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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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调整,她填写了相应的申报表后产生了一个疑问?

她在5010表填写了视同销售的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成本金额,然后5000表收入自动放在调增的,而成本自动放到调减去了。

她有点疑惑,视同销售我是同时增加收入和成本,难道不是收入调增,成本也调增么?为什么成本在调减栏次显示?

其实这里的逻辑是这样的,调增调减我们是站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角度说的,也就是我们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或者调减,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那么自然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成本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那自然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减,所以调增调减是这么理解的,不是说收入增加,成本减少的意思。

其实视同销售很多人都会忽略申报表的填写,这也是一个风险点,大家在做所得税汇算时候应该梳理公司全年业务情况,如果有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进行申报表填写。

小编干脆还是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这样大家更直观。

01#

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情况。

某公司买了些充电宝作为礼物送给了一些客户,假设购进充电宝不含税金额100,税额13,这也就是市场的公允价值了。

这个业务某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处理的。

购进时候

借:库存商品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送的时候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13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送)要视同销售的。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调表不调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计入收入及成本即可。

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是多少呢?因为实际购买的成本就是100元,所以视同销售成本就是这么多。

这样处理也没毛病,这个业务企业所得税上也是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通过调整申报表方式体现。

你看视同销售一增一减,等于没调,有啥意义呢?

别忘记了,这里的业务招待费是有扣除限额的。

假设某公司的财务没有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情况1、如果某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是10000(这种情况下招待费的60%大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那么做视同销售和不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数分别如下:

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调增的金额还要小一些,原因就是视同销售的金额可以做为招待费扣除基数,增加了扣除基数,纳税调增就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情况2、如果某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是20000(这种情况下招待费的60%小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那么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数分别如下:

这个时候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的最终调增数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你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一样的。

所以在外购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你没有视同销售,反而对你是不利的。

02#

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情况

某公司将自产的充电宝作为礼物送给了一些客户,假设充电宝的成本是80,市场公允价值是100。

这个业务某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处理的。

送的时候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93

      贷:库存商品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送)要视同销售的。

首先是视同销售环节。某公司应按照自产货物的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按自产货物实际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

相应金额填报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表中,据此,应纳税调增100-80=20。

其次,某公司在会计上确认的招待支出为80+13=93,而税收上因为视同销售,允许你确认的支出为100+13=113。

所以整体还要要应纳税调减113-93=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的规定,具体填报时,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扣除类—其他”,“账载金额”栏次填报93,“税收金额”栏次填报113,纳税调减20。

这样处理也没毛病,这个业务企业所得税上也是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通过调整申报表方式体现。

你看视同销售一增一减,等于没调,有啥意义呢?

别忘记了,这里的业务招待费是有扣除限额的。

假设某公司的财务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93

       贷:库存商品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情况1、如果某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是10000(这种情况下招待费的60%大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那么做视同销售和不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数分别如下:

不做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是有风险的,因为招待费本身有扣除限额,没做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自产产品增值的20是没有调整到位的,也就是少调增了。

情况2、如果某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是20000(这种情况下招待费的60%小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那么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数分别如下:

不做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也是有风险的,因为招待费本身有扣除限额,没做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增值的20的40%是没有调整到的,也就是少调增了。

所以,自产情况下,因为本身产品有增值,如果用于支出的费用没有扣除限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务上因为视同销售调增额同时也允许你多扣除费用,可以同时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其实你视同销售是对你也是有利的(还可以享受扣除基数的增加,多增加一部分扣除数)

但是如果用于支出的费用有扣除限额(比如业务招待费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务上因为视同销售调增额同时只允许限额扣除增加的支出的部分,这一增一减,中间是有差额的,如果你没做视同销售,实际上就没有调整到位,这个时候你是面临纳税风险的,少调整了。

所以,如果忘记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你得好好看看你是否存在少交税的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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