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还是“定金”?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订金’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均不存在丧失或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收取方有权没收‘定金’;‘定金’收取方不履行合同时,则需向交付方双倍返还‘定金’。”4月3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日前调解了一起购车“订金”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追回购车“订金”1000元。
图为调解现场。
3月21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工单,投诉人钟先生称,其在灵山县浙商国际商贸城某二手汽车店订购了一款汽车并交付1000元“订金”,后因贷款原因与涉诉店协商退款,但涉诉店只同意退一半“订金”,双方协商无果,钟先生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接到投诉后,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查,投诉人钟先生于3月15日在涉诉店订购了汽车,通过微信向涉诉店工作人员转账1000元作为购车“订金”,转账时备注有“订金”字样,后由于贷款审核不通过等问题,钟先生与涉诉店协商退款。但涉诉店展示其工作人员与钟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上显示为“定金”字样,并表示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因此只同意退还500元。
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对于“订金”还是“定金”各执一词。工作人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解释“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提前支付款项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并明确告知两者的区别。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涉诉店全额退还钟先生1000元购车“订金”。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前要充分了解 “订金”与“定金”的概念,并向销售方确认支付的费用是“订金”还是“定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萧持玺 黄缨茹
编辑 | 李若莹
审核 | 倪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