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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山西焦煤集团旗下昊锦塬煤业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市场资讯 2024.04.03 20:48

2023年9月10日21时54分17秒,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蒲县昊锦塬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锦塬煤业)11002 回风顺槽掘 进工作面354.9—363m 里程处(距工作面迎头11.1—3m) 发生一 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7人被困,其中5人自行脱险,2人遇难,

直接经济损失473.3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属迟报。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1.张某某,男,198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昊锦塬煤业生产副矿长,对矿井采煤、掘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 面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7月30日签发《工作 联系单》违规取消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顶板锚杆锚索支护; 参与研究制定的在二运滞后补打锚索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未督 促队组按照8月18日下发的《工作联系单》补打锚索;参与研究 将11002回风顺槽由沿9+10*煤层底板掘进变更为沿11*煤层底板 掘进;11002 回风顺槽工作面迎头三次漏顶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顶板隐患;对工程质量差失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20人)

昊锦塬煤业(10人)

2.白,男,198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昊 锦塬煤业总工程师,分管技术管理工作,矿井技术管理第一责任 人。对11002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取消锚杆锚索支护未及时纠正; 参与研究制定的在二运滞后补打锚索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参与 研究将11002回风顺槽由沿9+10°煤层底板掘进变更为沿11*煤层 底板掘进;采用《工作联系单》变更巷道支护形式,代替作业规 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根据围岩探测分析结果、巷道断面、工字钢型号等确定棚架间距,随意调整棚距;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3.刘,男,198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昊锦塬煤业掘进副总工程师兼生产科科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协助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搞好本矿生产、技术管理,抓好掘进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7月30日审核通过《工作联系单》取消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顶板锚杆锚索支护;采用《工作联系单》变更巷道支护形式,代替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架棚巷道未根据围岩探测分析结果、巷道断面、工字钢型号等确定棚架间距,随意调整棚距;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职责,11002回风顺槽工作面迎头三次漏顶后,未制定有效措施消除顶板隐患;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一)、(二)项职责,未能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版)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627198607220416),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玖拾玖元整(¥45,699.00)。

4.王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昊锦塬煤业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矿井安全质量检查、隐患排查、 教育培训等工作,对顶板管理负监察责任。未认真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职责 对11002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层位、支护形式与设计不符失 管;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反三违”工作不力;顶板隐患 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版)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 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 号:142301197812151814),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壹仟柒佰贰拾捌元整(¥81,728.00)。

5. 李某某,男,1990年10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昊锦 塬煤业综掘队队长,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和隐患排查治理。 未按照8月18日下发的《工作联系单》要求的距离补打锚索;工 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顶板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对本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6. 庞某某,男,1967年4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昊锦塬 煤业综掘队副队长,事故当班跟班副队长,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 产和现场管理,负责跟班盯岗、做好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工作。未履行跟班盯岗责任、提前升井;工程质量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7.刘,男,1991年3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昊锦塬煤业综掘队技术员,负责编制综掘队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监督贯彻落实等工作。9°、10°、11°煤层间夹矸厚度、掘进层位发生变化后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编写补充安全措施;未监督队组执行顶板支护设计相关要求;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8. 冯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昊锦塬煤业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协助安全副矿长监督指导业务科室、队组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监督作业规程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支护形式与设计不符监督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反三违”工作不力;顶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9. 蔡,男,1985年1月出生,群众,高中学历,昊锦塬煤 业综掘队掘进一组班组长兼综掘机司机,负责当班施工组织和工  程质量管理。工字钢棚架设质量差,棚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 塞紧、背实,用综掘机施工柱窝致使棚腿未能支在实底上;对顶板离层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其煤矿井下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证(证号:342222198501028059)。

10. 景某某,男,1984年5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昊锦 塬煤业安全检查工,负责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事故当班安 全检查工作。未制止掘进机司机用综掘机挖柱窝;未发现顶板离 层安全隐患;督促队组整改顶板支护存在的问题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1. 李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昊锦塬煤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矿长,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五)、(七)项职责,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矿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不力;11002回风顺槽未按设计层位施工、顶板支护形式与设计不符把关不严;对事故当班工作面存在的顶板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不当;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40%的罚款;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共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415,730.00)。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第千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记6分。

临汾煤运公司(4人)

12. 成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临汾煤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临汾煤运公司所属矿井的生产、运输、调度、专业化队伍建设、井下生产衔接性工程及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职责,对昊锦塬煤业顶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严不细,对该矿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柒佰玖拾陆元整(¥134,796.00)。

13. 李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临汾煤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临汾煤运公 司所属矿井煤炭资源及矿业权管理和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  矿井技术和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未认真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职责,  对昊锦塬煤业使用《工作联系单》代替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 失管;对该矿11002 回风顺槽掘进层位、支护形式与设计不符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肆佰叁拾叁元整(¥102,433.00)。

14. 石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临汾煤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全面负责临汾煤运公司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职责,对昊锦塬煤业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版)第十九 条之规定,给予诫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陆佰叁拾叁元整(¥143,633.00)。

15. 孙,男,197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临汾煤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昊锦塬煤业挂牌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督促昊锦塬煤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职责,对昊锦塬煤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技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版)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诫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柒佰捌拾叁元整(¥146,783.00)。

汾西矿业集团(2人)

16. 李,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汾西矿业集团生产管理部部长,负责昊锦塬煤业采掘专业的技术 管理、顶板管理和指导。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职责,对昊锦塬煤业11002回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与设计层位不符、工作面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使用《工作联系单》代替安全技术措施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版)第十九 条之规定,给予责令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3个月,并处 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零捌佰陆拾柒元整(¥130,867.00)。

17.韩,男,1987年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汾西矿业集团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昊锦塬煤业采掘专业的技术管理 和业务保安。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五)项职责,对昊锦塬煤业11002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 与设计层位不符、工作面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使用《工作联系单》代替安全技术措施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零壹佰贰拾叁元整(¥90,123.00)。

蒲县应急管理局(4人)

18. 李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群众,高中学历,蒲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二组成员、采掘专业人员,负责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回检查1次。未发现昊锦塬煤业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层位掘进、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9.张某某,男,1975年12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蒲县应急管理局地测防治水管理股副股长,负责对所挂牌的昊锦塬煤业采掘专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未发现昊锦塬煤业11002回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层位掘进、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0. 范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蒲县应急管理局地测防治水管理股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所挂牌的昊锦塬煤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未发现昊锦塬煤业11002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层位掘进、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 马某某,男,1979年5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蒲县 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长,为昊锦塬、黑龙关、 北峪、昊兴塬、新良友煤业包保组组长。未发现昊锦塬煤业11002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层位掘进、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1.昊锦塬煤业井下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2 人遇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 、第二款之规定, 对昊锦塬煤业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00)的罚款。

2.昊锦塬煤业发生事故后迟报,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昊锦塬煤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罚款。

3.蒲县人民政府督促蒲县应急局、昊锦塬煤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不力,由临汾市安委会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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