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关于杨朝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冀金复〔202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杨朝华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函〔2024〕3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杨朝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杨朝华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