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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来了!明起山东实施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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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山东发布

4月1日起,山东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4月1日起,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并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切实方便全省工伤职工就医。

关于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这篇给您讲清楚

Q

哪些群体可以办理?

A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设区的市以外)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及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异地就医费用的直接结算。

Q

如何申请办理?

A

工伤职工可通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各市社保公共服务渠道及各级社保经办服务窗口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备案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变更或取消备案。

Q

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A

省内异地就医: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规定;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规定;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按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Q

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有哪些?

A

首批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已公布(详见附件),后续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目前,山东省内6市11家协议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其他省市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

4月起,这些新规也影响我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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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自4月1日起施行。标准明确,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人脸识别系统测试方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规范和统一人脸识别系统的测试方法,提高人脸识别系统的测试质量和可信度,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自4月15日起施行。规程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投诉渠道,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4月18日起实施,明确要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自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

新修订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自4月1日起实施。标准增加智能化服务要求,包括智能安检系统和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快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相关要求。

新版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规范》自4月1日起实施。规范明确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安排购物活动,不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强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自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4月1日起,山东青岛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本次调整适用于青岛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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