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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生鲜灯”,广西博白一肉铺被罚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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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这是我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市场监管局局长黎小红介绍道。近日,该局对一家肉铺在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仍然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

黎小红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博白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向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方发出《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同时,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生鲜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通过多种方式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政策普及,禁止使用“生鲜灯”。

“当时,执法人员在南城市场进行检查,发现一家肉铺使用了光源后明显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了消费者的认知判断。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肉铺经营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及时替换掉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改用普通照明灯具,以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黎小红说:“没想到,今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肉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在使用‘生鲜灯’,因此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最近根据法律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我局已累计劝导113家超市和502家肉铺更换拆除了‘生鲜灯’。”黎小红表示,下一步,博白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密切关注食用农产品销售重点经营场所,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据悉,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如发现商家仍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邱秋丽    

编辑 | 杨丽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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