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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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发〔2024〕2号
房屋征收主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贵阳市花溪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被征收人:李普亮,性别:男,出生:1963年4月26日,住址:花溪区花溪乡董家堰村螺丝冲附4号。
因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花溪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作出花府征〔2019〕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同日公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乡董家堰村螺丝冲附4号李普亮户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应予征收。
经查,根据编号为S04341号的《贵阳市房屋所有权验证、登记、转移、变更审批表》,位于花溪区花溪乡董家堰村螺丝冲附4号的房屋权属于2002年由贵阳市麟山化工厂转移给被征收人李普亮,《贵阳市房屋所有权验证、登记、转移、变更审批表》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490.50m2。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多次与该户协商,由于该户提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双方因而无法达成协议。
鉴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达不成补偿协议,为保障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之规定,现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由征收部门提供贵阳市花溪区“美的·国宾府”A31栋1单元28楼1号(建筑面积128.50m2)、A31栋1单元28楼2号(建筑面积100.72m2)、A31栋1单元28楼3号(建筑面积100.72m2)、A31栋1单元28楼4号(建筑面积128.50m2)等四套共计面积为458.44m2的房屋与被征收人建筑面积490.50m2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一)按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需补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差价款:458.44m2×15640.00元/m2-458.44m2×7350元/m2=3800467.60元(大写:叁佰捌拾万零肆佰陆拾柒元陆角整)。
(二)征收部门需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458.44m2×20元/m2 /次×2次=18337.60元(大写:壹万捌仟叁佰叁拾柒元陆角整)。
(三)由于产权调换房为期房,过渡期为6个月,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若被征收人自寻房屋过渡,由征收部门按照《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55012.80元;如果产权调换房逾期交房,征收部门将按照《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发放超期临时安置费。
(四)剩余房屋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费用:32.06m2×15640.00元/m2=501418.4元(大写:伍拾万壹仟肆佰壹拾捌元肆角)。
2.搬迁费:32.06m2×20元/m2×1次=641.20元(大写:陆佰肆拾壹元贰角整)。
3.过渡费:32.06m2×20元/m2×3个月=1923.60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叁元陆角整)。
若被征收人不自寻房屋过渡,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征收部门将提供周转用房给其过渡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最终结算,如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需补给被征收人人民币4377801.20元,安置房归被征收人所有;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房屋征收部门需补给被征收人人民币4322788.40元,安置房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货币补偿
(一)房屋货币补偿款:490.50m2×15640.00元/m2=7671420元(大写:柒佰陆拾柒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
(二)搬迁费:490.50m2×20元/m2 /次×1次=9810.00元(大写:玖仟捌佰壹拾元整)。
(三)临时安置费:490.50m2×20元/m2/月×3个月=29430.00元(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叁拾元整)。
征收部门应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金额共计:人民币7710660.00元(大写:柒佰柒拾壹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以上房屋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涉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费,将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按照《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三、根据《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所以被征收人不能获得《十和田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费用。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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