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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员工“冒领”超亿元购房款 支付机构为何被判担责60%?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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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张灵霄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结算的案例引发关注。

一地产公司销售经理伪造公章“冒领”亿元销售款,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却被判担责60%,这是为何?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邱某伪造公章,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并将POS机结算账户设置为邱某个人账户。

房地产公司虽未收到通过POS机支付的购房款,却向购房人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或者退还购房款,审计后的实际损失为1.02亿元。

对比信息可知,该地产公司为永耀(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支付公司为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事发后,该房地产公司诉请前述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赔偿因违规开立POS机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主张该支付公司的母公司应基于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该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辩称邱某以欺诈手段骗取购房人的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并非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侵权之债不具备转让条件,故原告不适格;房地产公司明知且放任邱某以个人账户收款,应自行承担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表示,虽然邱某的非法侵占行为是某房地产公司损失的最终原因,但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违规行为为邱某侵占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款提供了必要条件,故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上海金融法院则认为需要考量双方过错情况。

具体来看,相较于房地产公司在过程中对证件资料保管和使用不严等错过,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特许经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综合双方过错后,法院酌情认定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需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决,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应向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0.61亿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调平表示,在该案中,违法事实发生在收款端而非付款端,产生直接损失的是特约商户而非持卡人,以往的审理思路无法直接适用。该案最终认定收单机构承担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责任,填补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则空白,对促进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业内人士认为,一般而言,在判决中,支付的工具属性会更明显一些,支付机构担责“大头”的情况并不常见。

那么,60%的赔偿责任由何来?

“这是一起支付机构在特约商户环节审核不严造成的典型案例。”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表示,在该案例中,支付公司在特许商务审核违规关联个人账户是其最大的漏洞,该行为的确给企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这可能是法院判决支付机构赔偿60%的依据。

尽管支付行业竞争激烈,但合规一直是支付行业的生命线。

王蓬博指出,一来,商户端支付的入网规定一直特别严格,此前曾有企业被查出反洗钱和乱放通道等违规情况,后被监管暂停续牌。二来,随着支付行业的重要性持续提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即将实施,支付机构应该意识到,靠灰色收入营收的时代早已远去,无差别的穿透性监管将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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