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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张贴外卖员照片称其为小偷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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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张贴外卖员照片称其为小偷被诉至法院

【#超市张贴外卖员照片称其为小偷#被诉至法院】怀疑别人偷东西,能否采取在公共场所张贴对方照片的措施“自救”?法院如何认定这种行为?2023年10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牛某为某平台外卖员,主要为各大超市的线上订单送货。2003年9月某天,牛某去某超市取货,发现超市取货点进出口处张贴有照片,上面还注有“小偷”字样。牛某确认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自己,便气愤报警。警察出警后,超市将照片撤下。牛某认为,某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照片贴在门口处,且在照片上写有“小偷”字样,严重损害其肖像权及名誉权,导致其生活受到干扰,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便故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某超市表示,2003年6月份,照片里的人在其超市里偷过东西,不存在污蔑的情况,张贴照片是自救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且照片中的人戴了墨镜,无法辨认出其就是牛某;张贴照片是为了寻找小偷、减少损失,而不是为了降低某人的社会评价,不存在主观过错;照片仅张贴一天就撤下了,未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相关内容,是特定私人领域发布的,即使照片上的人真的是牛某,也根本没有给牛某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损害结果。有无证据证明照片里的人偷过东西?超市表示,发现店内物品被偷后,调取监控查到该人偷东西,就将照片打印出来张贴,监控已自动清除没有保存,当时也没有报警。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虽否认其张贴的照片中人物是本案原告牛某,但根据在案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牛某本人到庭向法院出示的物品,可以确认照片中人物就是牛某;关于张贴时间,某超市表示其6月份打印出来,9月份才张贴,这与证人外卖员宋某证言所述7月中旬取餐时看过照片不符,亦不合常理;某超市主张张贴照片是寻找小偷的自救行为,但该行为明显超过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和合理性,且某超市亦不能证明牛某有偷盗行为,公开张贴牛某照片并附有“小偷”字样,行为明显不当,会导致牛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牛某主张某超市停止侵权,因相关照片已撤下,法院不再对此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超市就其侵害原告牛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店内原张贴侵权照片处张贴对牛某的公开道歉声明,为牛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张贴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二、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某超市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德林提醒,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法典针对人格权单独成编立法,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系统性的法律依据。面对公开辱骂、张贴大字报、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等各种侵害名誉权及人格尊严的行为,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会依法公正审判。王德林表示,本案中,超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张贴他人照片并标注为“小偷”,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别人偷东西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不代表可以对其任意处置。所以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注意固定保存好相应证据,采取报警、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不可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熊媛媛视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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