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权益日丨多起消费案例给大家普法→
南宁晚报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多家基层法院判决的关于消费者维权案例,给广大市民普法。
》》桂林市全州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5日,石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金某某海外代购”店铺购买了1瓶名称为“NMN烟酰胺单核苷酸NAD”的食品,实付1176元,并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货物。后石某发现,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店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日照市某食品百货店向原告石某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11760元。2023年10月18日,被告退回货款1176元给原告。同年12月13日,石某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关联案件检索,原告于2022年开始多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类似商品,并以同样事由向全州法院提起过20余起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
【法院审理】
全州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石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消费者应当诚信、理性维权。本案原告明知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通过诉讼手段谋取赔偿利益,短时间内先后在不同商家购买类似商品,并索要十倍赔偿,因其购买商品不以食用为目的,法院从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认定原告本次购买行为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另外,原告明知案涉商品为问题商品而购买,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不利于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钦州市钦北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梁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某保健品店购买了15盒“马来西亚原装进口的男士保健食品”,付款1981.69元。梁某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并没有任何中文生产信息和配料表,同时通过翻译软件看到该产品的配料表有“冬虫夏草”,而“冬虫夏草”是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
梁某认为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保健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使违法产品流入市场,此举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遂诉至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健品店退还购物款1981.6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保健品店未作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从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保健品店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保健品店向梁某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梁某要求保健品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保健品店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进口食品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冬虫夏草”属药材,不能作为保健品药食两用。保健品店销售的进口食品在配料中使用“冬虫夏草”作为添加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此,梁某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健品店退还梁某货款1981.69元,同时,梁某也退还所购买的15盒保健食品,退货的费用将由保健品店承担;保健品店赔偿梁某经济损失共计19816.9元。
》》桂林市灵川法院
【基本案情】
胡某因新房装修需要,通过淘宝看到某商家在销售三层实木板,商品详情页多处标有“纯三层15/3mm橡木原木”、“原木表层进口3MM欧洲白橡木”、“表层3mm欧橡”等字样,于是便下单购买。收到货后,胡某发现货物与商家宣传的厚度及样品不符,要求被告商家更换商品,而商家则辩称售卖木板的整体厚度误差属于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胡某以商家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将该商家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24030元并按原价三倍赔偿共7209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当事双方见证下当场将原告购买的未拆封木板进行拆开测量,经测量被告售卖给原告的木板表层未达到宣传的3MM厚度,并且被告商家也无法提供欧洲进口木材的相关证明。
虽然本案中被告商家售卖的木板整体厚度误差属于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但是商家将厚度作为宣传卖点之一,在宣传页面多处标有“表层3mm”“欧洲橡木”等字样,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据此条件而做出购买决定。
经法官对当事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两倍货款,并且承诺会对店铺宣传页面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商品实际。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贺州市平桂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起,被告人谢某盛通过微信结识马某良,并从马某良处多次购入多包“九龍中药丸”,谢某盛在明知“九龍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该药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106700元。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九龍中药丸”含有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九龍中药丸”为假药。2023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姑婆山大道18号将谢某盛抓获归案。2023年9月7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盛犯销售假药罪向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份起,被告人谢某盛通过微信结识马某良,并从马某良处多次购入多包“九龍中药丸”,谢某盛在明知“九龍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该药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106700元。
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九龍中药丸”含有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九龍中药丸”为假药。
被告人谢某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破坏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盛犯销售假药罪成立。综合全案案情,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谢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编辑 | 李雅晴
审核 | 农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