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误须退年终奖? 单位维权应合法合规
北京日报
郭文博
有员工近日网上发帖称:自己因公司线上流量异常事故,被公司处罚,要求将去年发的4万多元年终奖归还给公司,如果逾期不还,要收取滞纳金。三个月内不归还要被开除。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帖子迅速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社会热议。
员工工作出现差池,公司以强制归还上一年度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处罚有无法律依据?这要依据劳动合同而定。年终奖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无故扣发甚至要求员工退还。二是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于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但即便如此,公司也不能以本年度事由要求员工退还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至于公司要求缴纳因延迟退还年终奖而产生的滞纳金,更是毫无根据。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个人和其他组织都无权设立。
那么,公司能否以不归还年终奖为由解聘员工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显然员工不归还年终奖并不位列其中,若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际上,如果确因员工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同样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同时,如果能证明因为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进行处罚,但不能以强制员工退还上一年度年终奖作为处罚方式。
用人单位应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积极主动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处罚。同时,劳动者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企业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时,适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