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能否认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实务判断建议
近日,chenyiwei版主在会计视野论坛解答了他关于政府补助的非经损益认定原则:
对于“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应同时满足的四项条件的实务把握,我们建议:
①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在IPO项目中应由律师发表明确意见,我们应对此执行利用专家工作程序,必要时与提供该项补助的政府部门访谈。
②“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一般是指:该项补助所依据的应当是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主动公开的财政扶持项目及其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且该管理办法应当是普惠性的(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而不是专门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例如针对特定企业的“一事一议”性质的扶持不满足该条件。
③“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标准,建议至少连续3年以上(含3年),即: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至少保证可以连续取得3年以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形成的递延收益的摊销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
④如果因当地财力问题,无法保证按期足额拨付,只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益的,则视为无法保证影响的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⑤该项政府补助所计入的利润表项目不能是“营业外收入”,应当是“其他收益”或者冲减“营业利润”中的成本费用项目,否则无法证明其来源于“日常活动”。
上述原则同时适用于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核算的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