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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原金融市场部负责人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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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银行原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某还曾在2013年给时任甘肃银行董事长李某送现金40万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甘肃银行原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李某某于2023年2月被留置,同年8月被“双开”,同月被刑事拘留及逮捕。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出生于1979年5月,大学本科文化,原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甘肃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金融市场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信托公司、资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帮助。其中,上海励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行部总经理林某武提供“好处费”850万元,安信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吴某礼提供“好处费”1200万元,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徐某提供“好处费”1300万元,渤海信托财务顾问张某提供100万元购房款等。  

在李某某受贿案中,超500万元的高额“好处费”大多由行贿人进行保管。案发后,多名行贿人退缴了李某某的违法所得。李某某及亲友也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892万元,各方共计退缴违法所得及孳息3650万元。

除了受贿之外,李某某也存在行贿行为。

2013年,李某某担任甘肃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期间,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给时任甘肃银行董事长、行长的李某送现金4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甘肃银行时任董事长、行长为李鑫。李鑫自2011年10月起任甘肃银行董事长及执行董事,负责主持该行全面工作。2018年9月,甘肃省政府决定免去李鑫的甘肃银行董事长职务。          

2023年3月,市场上曾有李鑫被留置调查的消息。不过,后续并无关于李鑫接受调查的官方通报。  

法院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6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最终,李某某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及孳息3650万元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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