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净额法确认收入,对应往来款在其他应收应付核算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代收代付款的金额分别为 40.86 万元、277.38 万元、1,676.02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的金额分别为 192.40 万元、921.66 万元、1,367.05 万元。发行人代收代付款为公司净额法结算项目对上游供应商的欠款和对下游客户的预收款。
说明各期代收代付款的背景及形成原因,2022 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均大幅增长的合理性,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一)各期代收代付款的背景及形成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代收代付款的背景及形成原因主要为公司将“晋江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程第三批项目”和“晋江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程第四批项目”两个测绘项目交由第三方单位实施以及公司为客户代采软硬件的情形。
1、将测绘项目交由第三方实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测绘项目交由第三方单位实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将“晋江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程第三批项目”和“晋江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程第四批项目”两个测绘项目分别交由第三方单位实施,主要系发行人因自有测绘项目实施人员较为紧张且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涉及地域较广、工作量大、所需项目实施人员多,为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发行人将中标的相关测绘项目分别交由第三方单位实施。发行人在前述测绘项目中主要为代收代付款角色,与相关单位的款项往来作为代收代付款列示。
2、为客户代采软硬件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客户代采软硬件的情形,主要原因系:①部分项目销售合同系包含多种产品或服务的一揽子合同,其中存在需要外采软硬件产品的情形,为满足客户整体采购需求、增强客户粘性,公司采购软硬件产品后向客户销售;②部分客户采购产品仅能从合格供方中进行选择,对于部分拟采购软硬件产品来源不在其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其通过指定上游供应商或者软硬件产品品牌、型号等的形式通过发行人进行采购。发行人在前述为客户代采软硬件项目中承担代理人角色,与相关单位的款项往来作为代收代付款列示。
(二)2022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均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代收代付款余额分别为40.86万元、277.38万元、1,676.02万元和1,676.02万元,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余额分别为192.40万元、921.66万元、1,367.05万元和1,197.97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余额逐年增加,主要原因如下:①2022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金额分别为1,676.02万元和1,367.05万元,主要系公司交由第三方单位实施的“晋江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程第三批项目”和“晋江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程第四批项目”通过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公司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同时形成针对晋江市自然资源局的其他应收款1,230.08万元和针对天测思创、全成多维的其他应付款合计982.04万元;②剔除前述公司将测绘项目交由第三方实施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之外,公司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中代收代款分别为40.86万元、277.38万、445.94万元和445.94万元,整体上呈增长趋势,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接触客户逐渐增多,客户选择公司代采软硬件的需求逐年增加,相应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金额整体上有所增长。
(三)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公司在将测绘项目交由第三方实施和为客户代采软硬件业务过程中,仅为相关单位代收代付款项并获取少量利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角色实质为代理人角色。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以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为公司将从客户处收取的款项视为代供应商收取的款项,在“其他应付款-供应商”中核算,在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供应商时冲减“其他应付款-供应商”,项目完成验收时以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区分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公司在将测绘项目交由第三方实施和为客户代采软硬件业务过程中,不控制相关业务和服务的执行过程,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仅为代理人角色,公司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关款项往来作为代收代付款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