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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同金管罚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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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同金管罚决字〔2024〕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二、王晓昆(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贷后检查未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罚款40万元

二、对王晓昆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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