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楼器之问:从生产、销售到使用,为何一路“绿灯”?|话事厅
转自:中国环境网
震楼器又“惹祸”了。2023年底,先是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起因是楼下住户装震楼器“以噪治噪”,楼上住户暴力破门并致楼下住户轻伤二级,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1个月后,长沙市某小区一楼栋的两户居民因斗气互开震楼器,已有近半年之久,双方不堪其扰先后搬走,而无辜的邻居还在“躺枪”。
震楼器一响,似乎没有赢家。然而,震楼器却被奉为“神器”,颇有点大行其道的意味。这是为何?源于这一疑问,中国环境报《话事厅》栏目发起了一场关于“震楼器屡‘震’不止该怪谁”的讨论。在评论区,有人大倒苦水,有人现身说法。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网友站在客观冷静的视角,指出震楼器问题的关键。例如,为什么维权难?为什么震楼器可以堂而皇之地被生产、购买和使用?《话事厅》工作室对这些讨论进行梳理,并通过调查采访回应关键问题。
震楼器竟有“两幅面孔”
违法产品何以明目张胆售卖?
“震楼器这种东西就不该存在。”一条网友的评论把问题矛头指向了生产和销售端。
震楼器是怎么来的?最初,这其实是一种振动马达,原是工业上一种用于振动筛分的设备,一般用于煤矿、冶金、建材等行业。后来,一些店家将其当作一种“可以对付楼上楼下的神器”贩卖。
震楼器已经公开售卖多年。在相关新闻的评论区,不乏大量网友询问“什么牌子的好用”“能否给个链接”,甚至有网友测评各种震楼器的功效。
记者在多家购物平台搜索发现,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对震楼器的售卖进行了屏蔽。直接搜索“震楼器”一词,显示无结果。但多换几个搜索词,例如“天花板震动器”“楼层震动器”等,就能找到售卖商家。售价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升级款”震楼器还有远程遥控的功能,可以远程启动或关机、进行档位或模式切换等。有博主测评显示,最厉害的一档是“地震模式”,一旦开启,画面中肉眼可见墙面振动。
记者还发现,震楼器如今已迭代更新,原用于工业的震楼器不再“吃香”,如今广受欢迎的是一种“骨传导共振蓝牙音箱”,以其强穿透力达到共振效果,这一产品的销量明显高于传统震楼器。这些商家规避了“震楼”“震动”“噪声”等关键字眼,仅以音箱产品售卖,有的甚至打上了“邻里和谐神器”的标签。但当消费者购买这样的音箱,卖家会赠送降低自家噪声的隔音海绵、固定用的支撑杆和多款噪声音频。通过“买家秀”,记者发现,与传统震楼器不同的是,这种音箱会减少对自家的影响,但其噪声和振动除了干扰楼上,仍会波及楼上的楼上以及左邻右舍。
记者咨询多位法律人士得知,震楼器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链条,都是违法的。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违反,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这些产品,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销售环节,商家使用带有诱导性的广告宣传,有违公序良俗,比如“反击楼上”,这违反《广告法》规定。既然违法,为何能大张旗鼓生产并销售?如上所述,震楼器的售卖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为其本身是马达、音箱等正常商品,只是在售卖时被移作他用,而商家在宣传时也规避了之前用的“反击”“对抗”等词,转而使用了“促进邻里和谐”这样的暗示用语。从生产角度来看,由于厂家分散、数量多、产品无异常,监管起来难度很大。那么,有可能从销售端切断吗?2023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起因是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告使用网购震楼器报复性扰民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案。结案后,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对于出售以非法制造噪声为目的的震楼器等设备的网络店铺采取清理、警示、下架、关停等措施;对于有日常用途的蓝牙共振音箱等隐性震楼器,应加强对网络店铺经营活动的规范、引导;对于拒不改正的网络店铺,采取清理、警示、下架、关停等措施。
平台能完全禁止震楼器售卖吗?“很难,有需求就有市场,只要有人想用这种方式处理邻里噪声纠纷,那么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产品冒出来,他们甚至会自制震楼器。”经办法官董广绪说,只用‘打地鼠’的方法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明知违法还要用,为啥?
使用震楼器违法,这一点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使用震楼器还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从法律上来看,使用震楼器的行为确属违法、主管部门明确、处罚规定清晰,然而,居民一边对噪声深恶痛绝,一边却义无反顾下单并使用。
“没有一个楼上是无辜的”“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会出此下策”。这两条高赞评论,道出了“苦衷”。震楼器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选择。使用震楼器的人,往往一开始是被噪声困扰的“受害者”。在网友的自身经历分享中,有一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是“沟通无果”,也就是说,初始的噪声纠纷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矛盾升级,成为使用震楼器的导火索。另外,多位网友反映,当邻居使用震楼器时,无论是找物业、居委会投诉还是报警、起诉,处理方式优先选择调解,结果往往不了了之。一位网友表示:“如果能调解早就调解了,不必闹到如今这个地步。”
记者在与网友交流中得知,很多人其实知道使用震楼器是违法的,但对违法后果一无所知。“因为没听说过谁真的被罚了。”即便是最终被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是否能对震楼器的使用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卡在哪里?
在上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陈女士经常在凌晨或中午休息时间被“咚咚咚”的噪声震醒,推测邻居使用了震楼器。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珠区人民法院是处理社会生活类噪声纠纷的“行家里手”,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便是从这里发出,董广绪也经办了多起相关案件。即便如此,在接到陈女士这起案件时,董广绪仍然觉得棘手。“最难的就是取证。”董广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仅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既无法判断噪声来源,也无法断定是否达到影响正常生活的标准。“视频里的声音并不大,但当我去原告家中时才发现,整个墙体都在振动,那种环境下根本没办法正常生活。”被告一直在“捉迷藏”。取证需要证实被告在家中使用震楼器,然而,无论是原告还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都不能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破门而入。“被告知道使用震楼器是违法的,所以不会承认,也不配合调查,问他就是没用过、不在家,即便后来约定时间去了现场,震楼器也早被转移了。”除了“捉迷藏”,还打“游击战”。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陈女士有20多天没有听到“咚咚”声,以为难题解决了,没承想后来“咚咚”声再次响起。法院一介入就停,等到原告撤诉后又“震”,有恃无恐。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或者公安机关都会很被动,维权不顺利,会让震楼器的使用者无所畏惧、变本加厉。”董广绪说道。
是束手无策还是积极破题?
在这场“震楼器屡‘震’不止该怪谁”的讨论中,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监管,似乎每个环节都有责任。
从销售角度看,购物平台应当主动承担起监管责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表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视角来看,“取证难并非无解之题。”董广绪提出,可以探索使用举证妨碍制度。这一制度指的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董广绪认为,法官虽然没有进入被告家中取证,但通过常理判断噪声源确实来自被告家中,如果被告不配合入室调查,则可以推定被告有使用震楼器的行为。还可以探索证据保全,董广绪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保全被告居所的方式。因为震楼器的使用证据在居所里,如果被告不配合开门,这种情况下可在入户门上贴封条和公告,需要开门就联系法院,法官到现场与住户一起进入,就可以固定证据。“不过,采取这种方式争议很大。”而对于看起来无法取证的音箱式震楼器,董广绪表示也并非无计可施,主要应从使用者的主观意图考量。一般来说,正常使用音箱的人,通常会选择非休息时间,音量适中,播放内容为歌曲、电影等,而将其用作震楼器的人,往往会选择休息时间使用,将音量调到常人难以忍受的程度,播放的内容也可能为机枪声、嚎叫等杂音。从基层调解组织及相关主管部门层面来看,对震楼器引起的噪声纠纷重视程度不高,导致处理纠纷的能动性不强。《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但在具体噪声纠纷的处理中,往往由于“一件小事劝劝就行”“业主不听我们也没办法”的态度,导致调解效果甚微。而相关主管部门由于取证难等问题多数会选择调解处理,因为证据没做实会有行政诉讼(或复议)败诉的风险。“正是因为各自都有难处,我们才需要建立一个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压实责任,一起探讨解决震楼器问题。”在董广绪看来,不能因为这类案件有难度就不做、有风险就不愿意探索。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多起噪声纠纷案时有不少创新,“因为海珠区作为广州这一超大城市的主城区,噪声问题突出,据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统计,关于噪声的信访投诉占比约80%。虽然冒着不小的风险和阻力,但我们必须抱着‘如我在诉’的态度去处理纠纷、解决问题。”事实证明,这样的尝试是有效的。董广绪介绍,有想使用震楼器的人,看到媒体报道这些案例后就不用了,有原本不愿意调解的人也会改变态度愿意配合调解,大家意识到使用震楼器是不对的,也害怕自己成为典型被报道出去受网友谴责。震楼器的“受害者”也有了维权的勇气和信心。震楼器问题的根源在于人,居民对安宁权缺乏敬畏是底层原因。很多人对震楼器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不少网友评论都表示震楼器一用,楼上立刻就安静了。但是,这种平静是短暂的、表面的,震楼器一旦启用就代表着邻里“撕破脸”,最终会激化、放大矛盾。根据相关报道,就有因噪声纠纷闹出人命的先例。有的网友提出,如果震楼器使用者一意孤行,是否可适用寻衅滋事?对此,董广绪认为,像那些反复打“游击战”的人,其实可以探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寻衅滋事处以拘留。“中国的老百姓大多不愿意打官司,我也不希望邻里之间因噪声纠纷对簿公堂,但是如果自己的安宁权真的受到了侵害,我希望大家不要害怕打官司。只有敢于维权,才不会纵容侵权。”董广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