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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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活动。
(图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严格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规定,分别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流程、备案刻章、具体职责、会议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提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条例》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承担十三项具体职责。
《办法》明确,对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五种情形、免除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十二种情形;二是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手续;三是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过程中的经费来源、管理要求;四是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
《办法》提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镇街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动解散,同时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终止或无法存续的,镇街应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