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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体公共部分漏水,未配合检修业主需担责吗?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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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楼体内的下水管道漏水,不配合检修的业主应该担责吗?不申请鉴定的受害方也需要对损失担责吗?北京二中院1月19日发布的案件信息显示,尽管漏水位置位于公共区域,但是应当配合物业检修而不予配合的业主,以及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方,均应为此承担责任。

李某和刘某是上下楼的邻居。楼下刘某家的次卧出现了漏水现象,经物业公司初步排查判断是楼上李某家下水管道漏水所致。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某入户实地查找漏水位置并维修,但李某未予及时配合。见漏水越来越严重,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但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坚持不申请鉴定,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房屋漏水情况一直持续。在第二次诉讼时,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和损失金额进行了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漏水原因系排水主立管三通下口脱节,而该部位属于公共主管道,并不属于业主专有设备设施,应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职责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应就此损害发生承担责任;李某未及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入室检查维修,致使刘某房屋长期渗漏损失扩大,李某应对此扩大部分损害承担较大责任;刘某于第二次起诉之前,基于相同事由诉至法院,在法院明确释明的前提下,刘某坚持不申请鉴定,致使该案相关事实无法查明,进而导致房屋漏水状况持续、损失扩大,刘某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李某承担1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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