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城投标债违约了,后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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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标准债的历史
我国城投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2年,当时为支持浦东新区建设,中央给予上海市五项政策扶持,用于筹措浦东新区建设的配套融资,其中一项政策是1992年到1995年,每年准许发行5亿元浦东新区建设债券。所以,1992年我国历史上第一只城投债应运而生,发行规模为5亿元。
追根溯源,城投债是源自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市政债。1800年,美国通过发行市政债,用于新奥尔良港的修建;1812年,纽约市发行了第一支以纽约市政府全部税费收入为担保的市政建设债,在华尔街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反响,这一融资方式遂被金融市场普遍接受。
城投公司的特殊职能
表面看来,催生城投公司的直接因素是1991年国务院进行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即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但其诞生有着历史必然性,是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需求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大力量就像两根铁轨,牢牢框定了“城投平台号”动车的行进路线。
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是“委托-代理-经营”的关系:即城投公司主要是代表政府进行相关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城建相关项目和资产,并作为城市建设融资项目的代融资主体、项目实施的执行者、项目资金运用的管理者和项目建成评估的组织者。这种特殊的职能定位,使其无法从本质上摆脱政府行政上的约束。
牢不可破的城投信仰
从1992年至今,城投标准债已经历时32年,迄今为止未发生一起实质性违约,长期的刚性兑付,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城投信仰”,核心原因是城投债不单单是一个企业行为,它应“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而生,它的特殊功能已经深度绑定地方政府的隐形背书,因此,城投债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任由城投债出现违约暴雷而不加管控,必然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如果城投债违约,会发生什么后果?
1、损害发行人的市场信用。
城投债如果出现违约,会在金融市场中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投资者对城投公司以及其他债务偿还能力的担忧加剧,进一步增加城投公司的债务压力,导致发行人出现一系列的恶性连锁反应。
2、抹黑地方信用。
城投债因为带有较强的地方信用色彩,因此违约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的信誉受损,尤其是在地方政府需要依赖城投公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的背景下。
债券投资者多数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穿透后直接投资人都是普通老百姓,一到债券发生违约或爆雷,超出金融机构的承受范围,必将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3、对金融市场造成影响。
城投债违约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其他债务的流动性下降,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从而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4、考验政府管控风险的能力。
城投债虽然具有市场化特征,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管控。违约事件将考验地方政府在债务违约处理、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技术性违约事件来看,地方政府的还款意愿都还比较强,普遍来看,南方区域的地方政府处置类似事件的能力和力度明显大于西部和北部地区。
5、影响地方财政和境外投资。
城投债违约可能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境外投资者的信心,进而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6、影响区域内其他城投和国企。
城投债违约会导致区域内其他城投和国企面临融资困难,影响它们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7、破坏金融秩序。
大规模的城投债违约可能会导致全国性的金融秩序混乱,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破坏金融秩序,从而进一步削弱市场对经济的信心。
综上所述,城投债违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一旦发生违约,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会对区域内乃至全国性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政府信用和名誉,会极力维护当地的融资环境,即便出现技术性违约后,地方政府平台的还款意愿也很强烈。
但对于投资人来说,能不遇上当然就别遇上。资管新规后,高层频频变态“中央不兜底”,“谁家的孩子谁抱”,要求政企分离,城投债打破刚性兑付,警告投资人如果发生违约,国家不会兜底,不会强制地方融资平台还款,遵循市场规律,“卖者尽责,买者自担”。
因此,作为投资者,必须要有风险意识及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敬畏风险,敬畏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