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次数和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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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及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部门对会计所等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其中2021年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涉及会计所的行政监管措施有497份(其中2份涉及了2种监管措施),包括警示函452份、监管谈话38份、责令改正9份。这些监管措施涉及了57家会计所,绝部分是备案从事证券业务会计所。按照涉及次数排列如下表。
按照发文年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相关监管措施最早是2013年,在2023年的最多。从每年的数量来看,这些公开披露存在明显的缺失。本文根据这些披露所做的分析,只是对部分监管措施的分析。
会计所接受行政监管的次数多少,和其在证券服务市场的客户多少有一定的关系。如下为行政监管次数对比A股和新三板年报审计客户数量的对比。被采取监管措施概率大的,列在前14名的,都是近年新进入证券业务审计市场的会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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