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事关停车收费,青岛一区最新发布

青岛早报

关注

近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多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

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一起来看。

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关于印发<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25号)等有关规定,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发改局会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岛分局和区城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改革价格管理形式

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机场、车站、港口、物流园区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5.事故车辆停车场;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7.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性停车场;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除上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外,其他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金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2.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改革价格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岛分局和区城管局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完善收费标准体系

1.优化区域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西海岸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停车场。一类区域为漓江(东西)路、滨海大道以南,胶州湾隧道黄岛出口至海西路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除积米崖片区、星光岛片区);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车站、港口、物流园区、非一类区域景区景点和城市道路泊位等需要加速车辆流转的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见下图)。

一类区域:漓江(东西)路、滨海大道以南,胶州湾隧道黄岛出口至海西路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除积米崖片区、星光岛片区)

二类区域:融创茂商圈

二类区域:保税港区板块

二类区域:东部城区CBD板块

二类区域:红星美凯龙商圈

二类区域:积米崖片区

二类区域:家乐城商圈

二类区域:交通商务区板块

二类区域:胶南商城商圈

二类区域:万达广场商圈

二类区域:西部城区CBD板块

二类区域:香江路商圈

二类区域:星光岛片区

二类区域:长江路商圈

二类区域:中泽国货商圈

三类区域: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2.调整计费方式

主要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超过免费时长后,计时收费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有长时停放需求的,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

道路泊位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通过道路泊位经营单位停车收费系统申请办理,考虑到道路的公共属性和停车资源的稀缺性,道路泊位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对长期占用道路泊位资源的,将在计月收费资格方面予以限制。暂定为:同一号牌车辆在同一道路泊位连续不间断停放超过10日的,冻结办理下个月计月收费资格。后期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鼓励公共停车场(医疗机构停车场除外)开放不低于总泊位数30%的泊位作为计月泊位,满足市民长期停放需求。鼓励停车场采取日间计月、夜间计月、昼夜计月、分时段计月等菜单化管理方式,实行差异化计月收费标准,提高计月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错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计月需求。

车辆使用人与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签订计月停车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计月规定、退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3.调整收费时段

结合西海岸新区旅游城市特点,明确旺季时段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日间时段为当日8:00(含)-18:00(含),夜间时段为当日18:00(不含)-次日8:00(不含)。

4.完善收费标准体系

围绕“控出行停车、保基本需求”,按照“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长时停放高于短时停放、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着力缓解热点区域、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①计时收费体现差异化原则。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退路入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②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实行累进递增计费。前30分钟(含)免费优惠,30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③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西海岸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停车场收费标准

5.停车优惠政策

①车辆在政府价格管理的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均享受30分钟(含)免费优惠;在城市公园配套停车场享受2小时(含)免费优惠。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低于政策规定的免费时长基础上制定具体免费时长优惠政策,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

优先考虑“三证合一”(“三证”指身份证、行驶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且停车缴费信誉良好的居民道路泊位计月需求,未达到计月收费标准时,按计时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②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③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悬挂新能源号牌车辆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政府价格管理的道路泊位内或同一个公共停车场首停免2小时停车费,已在某一道路停车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当日在其他政府定价道路泊位停放的,不重复享受减免。倡导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给予首停免2小时停车费。

⑤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⑥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为方便市民辨识和社会监督,不同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使用不同底色予以区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使用白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指导的停车场,使用绿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其他底色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价格管理停车场还需标明核定收费类别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泊位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一、二、三类区域)

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

转发,周知!

来源 | 青岛日报、青岛西海岸发布等

编辑 | 爱星  校对 | 宋伟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