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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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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程序等章节内容进行细化。结合佛山市实际新增公积金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偿还、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公积金贷款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章节。

与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办法》有一定的调整和修订。

一是明确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一年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是明确公积金贷款条件及不予贷款情形。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条件涉及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家庭房屋套数、信用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性质、面积等因素。

三是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对贷款额度计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将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缴存时间、债务比、首付款等因素挂钩,实现差别化贷款,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是新增对购买首套住房为本市绿色建筑商品住房或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

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

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绿色建筑商品住房;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

五是明确购买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购买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20年,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自住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六是新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借款人在本市缴存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七是.明确公积金贷款的法律责任。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有权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对存在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等行为的借款人、抵押人进行处置。

八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分级管理,根据资金运行状况合理确定流动性风险系数,明确可采用贷款发放轮候等方式降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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