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3〕16号)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3〕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二、刘杰(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三、阎超(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欺骗投保人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9万元 二、对刘杰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 三、对阎超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