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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金罚决字〔2023〕3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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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

六、刘志刚(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副总经理)

七、刘媛媛(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数字渠道部负责人)

八、黄学聪(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九、刘运涛(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十、郝劼(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十一、陈金明(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十二、马光明(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十三、安东(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农村业务部员工)

十四、官润霞(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数字渠道部员工)

十五、薛呈(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重客/政保部员工)

十六、曹伟(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经理)

十七、沙燕(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非车/重客团队经理)

十八、禹畅(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销售员工)

十九、刘磊(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经理)

二十、吴颖(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银保渠道客户经理)

二十一、龙婷婷(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二十二、张雪颖(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车行专员)

二十三、马海东(时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车行渠道团队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虚假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罚款25万元

二、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罚款39万元

三、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罚款15万元

四、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罚款8万元

五、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罚款27万元

六、对刘志刚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七、对刘媛媛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八、对黄学聪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九、对刘运涛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十、对郝劼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

十一、对陈金明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十二、对马光明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

十三、对安东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十四、对官润霞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十五、对薛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十六、对曹伟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十七、对沙燕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

十八、对禹畅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

十九、对刘磊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二十、对吴颖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二十一、对龙婷婷警告并处罚款8.5万元

二十二、对张雪颖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二十三、对马海东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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