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帮忙|购房“赠送”车位变“购买”车位,业主开发商各有说法
上游新闻
2023年2月,王静(化名)在渝北区美的中骏·云璟购买了一套洋房,并按照房屋《美的中骏·云璟悦府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支付了相关款项。当时接待她的置业顾问,还特别承诺要送给王静一个产权车位,担心开发商后续反悔,她还特地要求在《认购书》上注明。没想到临近接房时,开发商突然“反悔”,告知王静如果要车位,必须支付4.5万元购买,于是她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反映此事。
业主观点:说好的送车位,怎么能反悔?
王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美的中骏·云璟购房置业,就是因为价格便宜,而且接待自己的置业顾问承诺可以赠送一个产权车位。“尤其赠送产权车位这一项让我非常心动,如果当时没有这一项,我根本不会在这里购房。”
今年12月,王静曾与购房时的置业顾问,就车位问题就行过沟通
为了防止开发商事后反悔,王静在签署房屋《认购书》时,特别要求置业顾问将“赠送产权车位”写在《认购书》上。王静向上游新闻记者出示的《认购书》中,明确乙方所认购之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103万余元。在该《认购书》“第六条:其他约定”的“9、其它”中,明确写有“赠送产权车位”,并且有置业顾问代某的签名,“最后通过一些优惠和赠送折算之后,我们实付不到一百万。”
王静提供的《认购书》
今年12月,王静接到该楼盘的通知,如果要车位必须补交4.5万元,这让她感到非常意外,“按照我的理解,购房款里就包含了车位的费用,这里的103万是打折前的价格,和我实际支付了多少钱并没有关系,为什么要我补交?‘送车位’变成了‘买车位’了。”上游新闻记者还从该楼盘业主群中了解到,不少购房时承诺“送车位”的业主,如今都需要补交2万到5万不等的费用,才能拿到车位的产权。
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已抵扣总房款
为什么说好的“送车位”变成了要补交4.5万元才有?上游新闻记者与王静一起来到了美的中骏·云璟的售楼处。因当时的置业顾问代某已离开,另一名销售顾问邓先生接待了王静。
为什么“送车位”变成了“买车位”,邓先生表示,当时的置业顾问不够规范,所有的车位如果要有产权,必须签订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没有。他还反问王静,既然《认购书》上的价格和实际付款价格不符,为什么当时不重新签订一份实际支付价格的《认购书》?
邓先生称,让客户签字的《认购书》都是经过多方审核的最终版,《认购书》上总价103万余元是房屋加车位的价格,因为王静实际支付价格没有达到103万多元,其差额就是开发商赠送车位的价值,已经折算到她应该缴纳的103万余元的购房款中进行抵扣,因此王静最后实际只支付了不到一百万元,所以想要车位必须把剩下的钱补齐。
邓先生表示,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王静和公司在“赠送产权车位”的理解上不一样,如果不补齐这笔钱,就没法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不能获得车位的产权。
12月17日,小区开始办理接房手续,但王静和开发商仍然未能就双方争议达成一致
律师观点:购房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王静和开发商方面对到底是否赠送产权车位各执一词,上游新闻记者也就此采访了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万爽律师。
针对目前的情况,双方的说法是否能靠得住?万爽表示,首先需明确,购房者和开发商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合意,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定,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如未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极易发生纠纷,该部分口头承诺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导致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高。
其次,《认购书》一般不等同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是双方对于未来一定期限内进行房屋买卖的意向与计划,并未涉及交房时间等具体约定,但如果《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可以认定此类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体到王静的情况而言,就《认购书》中约定的“赠送产权车位”,王静可以要求开发商签订产权车位的买卖合同,完成其赠送的承诺,否则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同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王静也应当按约足额支付,就其主张的实付款项与约定款项的差额系“通过一些优惠和赠送折算”,应举示相关证据(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等)予以证明。但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市民在购房中遇到类似情况,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万爽表示,“这里建议两点:书面、明确。先说书面,对于购房过程中关注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口头承诺兑现的风险较大,发生纠纷后购房人难以举证,导致在维权过程中的被动。其次是明确,比如王静的这次纠纷,就是因对于车位赠送问题未进行明确以及未及时签订正式合同造成,如能尽早以书面形式对于车位的正式合同签订时间、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产权办理时间等尽可能进行明确,则会少去很多纠纷。”
上游新闻记者 何艳 受访对象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