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解读国际业务重组中公司分立的流程及要点!
来源:四大新鲜事儿
公司分立是企业实现分拆上市、优化管理、税务筹划、风险管理以及债务剥离等目的的重要以及常见的手段。
国际业务重组(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organisation, "IBR")过程中,公司出于业务专业化运营、优化资源配置的考虑,往往会采用分立的方式,对现有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将公司的资产、业务分离给新成立的公司,使得新公司能够更好实现股东价值,同时使存续公司能够更好地聚焦主营业务,实现降本增效。但是公司分立过程非常复杂,需要考虑各种因素,详细论证,谨慎执行。
本文将梳理公司分立的流程与各阶段的具体行动,并总结五项重要关注点,帮助企业更顺利地开展项目。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续,同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新的公司,本公司解散。
流程概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践操作,本文通过一个示例简要介绍一个企业完成分立需经过的流程。假设公司A拟通过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公司A以及公司B。
准备阶段
一、可行性研究
公司分立与股东实施分立要实现的商业目的紧密相关,因此,在制定公司分立方案之前,普华永道建议公司股东对拟进行的分立方案进行可能性分析研究,综合法律、税务、财务等多方因素,对公司分立方案进行综合评估,以识别并应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以及税务风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此阶段引入财务、税务、法律或合规团队对企业进行全面或者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对公司基本情况、资产权属、财务资料、债权债务、基本法律文件等进行系统疏理、摸查和准备,以备企业决策参考,并作为拟订分立方案的基础。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公司A应当编制于基准日(即股东确定的的分立相关财务文件对应的时间点,通常为某财务周期期末)公司A的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并根据分立方案确立的资产和债务分割原则,分别以公司A和公司B为单位,将资产负债表分拆成两份资产负债表,并编制拟分割的财产清单。
三、公司A制定分立方案
在可行性研究、资产负债表、拟分立财产评估的基础上,公司A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报股东或股东会批准。通常情况下,分立方案需包括分立基准日、资产分割方案、业务分割方案、债权债务承继方案、人员安置或转移方案、交割日以及交割安排等内容。审批层级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决定。
实施阶段
四、公司A股东通过分立决议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规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备的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对此规定一脉相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分立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有小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但无法在股东会上组织分立方案通过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A以合理价格回购其在公司A持有的股权。
五、公司A及其股东与公司B(筹建中)签署分立协议
分立协议的内容应当与分立方案保持一致。分立协议可以于决议当日签署,或者在决议日后签署完成。
六、通知债权人以及公告
公司A应当于分立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公告。公告期为45日。公告方式除传统的登报之外,现在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公告。与公司合并不同的是,由于法律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时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提前履行或者提供履约担保。
七、完成B企业公司新设登记以及A企业公司变更登记
B企业公司新设登记以及A企业公司变更登记均应当自公司A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八、进行资产分割以及资产、债权债务、人员以及业务的转移
通常情况下,公司A完成全部拟分立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以及业务的转移需要一定的时间,实现整齐划一于同一日一并转移的难度较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完成的情况较为常见。转移完成之日即为分立交割日,该日期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重要关注点提示
一、“公司分立”还是“资产转让”
实践中,除了实现专业化运营的商业目的之外,公司分立也常常是资产特别是不动产剥离的主要手段。因此,采用公司分立还是资产转让以实现该目的,需要综合税务、法律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路径。特别是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单独以房产作为资产分立出新公司后转让股权涉嫌以规避税费为目的的资产转让,可能会被当地税局质疑。普华永道建议企业在进行分立前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确保后续分立的实施可以顺畅进行。
二、分立后注册资本以及股权结构的设置
226号文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相比之下,实际操作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例如,分立之后,新设公司B的股权是否按照原比例分配给各股东,或者分立后部分股东持有存续公司A的股东、同时另一部分股东持有新设公司B公司的股权。不同的股权比例设置方案会带来不同的税务影响以及不同的法律处理方式。
三、人员转移
原则上,人员转移需同时满足转移业务需求以及员工自身意愿。转移员工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变更为公司B,但劳动期限应连续计算。实践中,可能会涉及到其他事项例如工作地、社保缴纳、薪酬等的变更,因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重要时点把握
分立项目中,企业需着重把握几个时间点,分别是基准日,决议日,交割日。针对不同的时点,企业需完成特定的法律义务。例如,企业履行债务人通知以及公告的义务以及办理工商登记的时点均需根据决议日确定,工商部门虽然不会对提交资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但会对于上述时间点进行严格把握。
五、分立与特殊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公司分立中是否属于免税事项以及如何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普华永道建议重组前以及过程中咨询税务专家,达到协助企业节税的目的。
结论
公司分立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其间不仅涉及到股权、资产、财务、人员、债权债务的处置,同时会牵涉与不同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具体事项的办理,普华永道建议企业在项目早期根据企业需求和项目情况适时和专业团队交流,制定最适合自身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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